《條例》明確規定,接到調度指令後,120網絡醫院必須在4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傷病員及其近親屬可有條件享有選擇急救醫院的權利。
急救車4分鐘出車
根據廣州市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今年1—9月,廣州市急救醫療指揮中心共調度出車7.1萬餘次。其中,出車時間在3分鐘內的有5.4萬多次,佔75.67%;出車時間在3分鐘以上的有1.7萬多次,佔24.33%。
為了使法規既能夠操作又有利於提高急救效率,最終通過的《條例》將120急救車的出車時間由3分鐘改為4分鐘。同時,《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中有關需要婦產科、兒科等專科醫生出診的出車時間為5分鐘的例外規定被刪除。
《條例》還明確規定,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則,在接聽完呼救信息後一分鐘內向120網絡醫院發出調度指令。
此外,鑑於廣州目前的交通狀況不太理想,急救車在前往急救現場的途中容易受到堵車等客觀因素影響,明確規定到達急救現場的時限不具備可行性,故條例沒有對急救車到達現場的時間明確設限。
3種情況下不可選醫院
值得注意的是,昨日通過的《條例》也規定了三種例外情況,即在傷病員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與急救現場的路程距離超過10公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等情形(如需要救治的病人是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的)下,急救人員可以拒絕其選擇醫院的要求,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予以配合。
為避免因《條例》規定患者享有選擇救治醫院的權利而導致產生大量的醫療糾紛,條例明確規定了患者選擇醫院時,應當簽字確認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急救人員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選擇救治醫療機構要求的,應當向他們説明理由,並如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