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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女多次遭繼父性侵 曾應母親要求撤銷指控

來源:爵士範    閱讀: 3.1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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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何某與一離異婦女結婚後,利用撫養關係,數次將養女姦污。爲維護“家庭和睦”,養女一度選擇了忍耐,直到繼父第三次施暴時,才忍無可忍的向警方報了案。記者13日獲悉,市中級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以強姦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六年的原判。

繼女多次遭繼父性侵 曾應母親要求撤銷指控

今年5月19日上午,19歲的馬某在母親張某的陪同下到雨湖公安分局雲塘派出所報案,稱自己被繼父何某強姦。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至何某家中將其抓獲。經審訊,何某如實交代了5月19日凌晨4時30分許,在家中將妻子送上四樓睡覺後,返回二樓繼女的臥室,以暴力手段強姦繼女馬某的犯罪事實。

何某今年36歲,湘潭市人。2002年,何某與離異婦女張某結婚,婚後張某帶着女兒馬某與何某一起生活。剛開始,何某對養女馬某還很照顧,然而隨着時間的推移,何某逐漸對馬某產生了非份之想。2009年6月的一天早晨,何某趁馬某熟睡之機,闖入馬某臥室欲對其實施強姦,遭馬某拼命反抗而沒有得逞。

2010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何某在家中用鑰匙打開馬某的房門,持水果刀進入房間,妻子張某見狀欲阻止時,被何某推出門外,將門反鎖。期間,何某將水果刀放於馬某牀頭,採取語言威脅、掐脖子等手段,強行對馬某實施了姦淫。事後,馬某和母親打電話報了警。

何某事後很後悔,求張某母女原諒。最終,馬某在母親的要求下撤銷了對繼父的指控。

見馬某沒有聲張,何某不但沒有悔改,反而變本加厲,於是有了2011年5月19日的一幕。今年9月,雨湖區法院對何某強姦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認爲,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筆強姦事實,因被害人的反抗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遂依法以何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何某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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