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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來源:爵士範    閱讀: 7.5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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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發生事故後,雙方簽訂的醫療補償協議對之後併發症的醫治有無效力?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只是一次小型的交通事故

雙方也簽訂了醫療補償協議

可是如果之後引發併發症怎麼辦?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一次性醫療補償對併發症有無法律效力?

有請說法君爲您解答!

1Q1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第2張

請問在發生小型的交通事故並且醫治後,雙方簽訂的一次性醫療補償協議是否還有效。如果一方後來因此次事故引發併發症,此前約定的一次性賠付協議對後續醫療費與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A1: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雙方簽訂的一次性醫療補償協議是有效的。

首先,按照您描述的情形,當事人雙方在選擇就侵權損害賠償自行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一次性醫療補償協議,是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爲,如果當事人雙方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基於意思自治優先的原則,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法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這個一次性的賠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賠償協議不存在合同法上可撤銷的情形,受害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重新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按您說的受害人由於此次事故引發併發症,需要對此關聯性進行舉證,必要的話進行相關的醫學鑑定。

再次,一旦證明兩者的關聯性,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如您所描述的,併發症發生後,如果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對後續治療無法確定費用的,可以待費用發生後再另行起訴;但受害人提供醫療鑑定證明或鑑定結論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應一併予以賠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2

Q2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第3張

如果爸媽不給我交學費,讓奶奶給我交學費;還偷偷用手機把奶奶給我存的錢用了,我該怎麼辦?

A2:

您好,由於您提供的信息不全,我將從以下幾個層次進行解讀: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然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是沒有止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孩子超過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孩子上大學期間的費用,父母已經沒有法定支付的義務。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是:“孩子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如果不是以上原因,父母對於超過十八週歲的孩子就沒有撫養的義務。

首先,如果您現在不滿十八週歲,您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相關的學費等撫養費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母支付學費,奶奶並非法定監護人,沒有承擔該筆款項的業務。

其次,如果您已經年滿十八歲,一般情況下,則不能要求父母交付。

再次,如果是您奶奶給你存的錢被您父母偷偷轉走了,您可以要求您父母予以返還,如果錢是在奶奶的賬戶,須由奶奶向您的父母追要該筆款項。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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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第4張

父母去逝,遺留一套房子,名字是我父親的,無遺囑。現此房的房產證及父母的身份證所有證件全被長兄搶走,他不與我聯繫。我想請教律師他能把房子私自處理嗎?這有沒有時效期?另外,我該怎樣維護我的權益?謝謝你。

A3: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兄長沒有權利私自處理該房產。

首先,《繼承法》 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於您父母過世後,並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您兄弟二人均有繼承權,同時由於您二人均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般是平分該套房產。

其次,在遺產繼承開始至遺產分割之前,遺產作爲整體存在,沒有分割,爲繼承人所有。部分繼承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置遺產的行爲應屬無效。因此該套房產仍然是您跟您兄長二人共同共有財產。

再次,根據《繼承法》第8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其計算。因此您需要儘快與您的兄長聯繫分割遺產事宜,以免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建議您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權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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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第5張

律師好!我是60後,我公婆在鎮上給他兒子買了一間房子,承諾是給他們兒子買的,可我們婚後公公就變了,說是給大姐的。我們婚後一家人同住同吃一起勞動,父親幹縫紉,我們也一起幹,但十多年從未給我們發過工錢,直到我老公生病住院才把我們分開另過,分家時除了分點糧食其它什麼都未分,當年姐已出嫁,妹妹只有7歲。請問律師,產權人是父親,但我們一起還了債,我能要回我們分家前的勞動所得嗎?想得到你的幫助,謝謝律師了!

A4:

你好,你們與公婆之間共同勞動的所得,應當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在分家時應當考慮家庭成員的貢獻,予以分配。

首先,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現房子是你公公的產權,根據法律規定,該房子屬於你公公所有。但你們共同還債,在分家時,應當根據你們分家前的勞動所得,以及你們共同還債的部分,予以合理分配。而不能按你所說的僅分配糧食其他未分。

其次,你們應當合理計算一下你們分家前,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勞動創造的財產,以及一起幫你公公還債的金額,收集此類的證據。先與你的公婆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最後,家和萬事興。希望你們能夠合理的處理此事,而不激化矛盾,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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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發生事故後 雙方簽訂醫療補償協議對併發症有效嗎 第6張

您好說法君,我父母九五年離婚,我和母親離開村子,我們的土地委託父親來種,我和母親二零零二年回來想種地才知道我父親種了兩年,村和小組就強行抽回了。現在我和母親都沒有土地,請問我們可以要回土地使用權嗎?謝謝說法君,求解答。

A5:

你好,村和小組的行爲,侵害了你和你母親的土地承包權,你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依據上述規定,村和小組強行收回土地的行爲,侵犯了你們的合法權益。

你們應當依據上述規定,索要土地承包權,必要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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