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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四次傷情鑑定結論不一 四家鑑定機構出庭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8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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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傷情鑑定,聽誰的?

被害人四次傷情鑑定結論不一 四家鑑定機構出庭

­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傷情經過四次鑑定,兩次結論“輕傷”,兩次“輕微傷”。四家鑑定機構鑑定人出庭,通過質證還原鑑定過程;檢察官對鑑定過程是否科學、結論應否採信作出評判,得到法庭採納

­王威 顧敏

­這是一起鄰里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被害人傷情先後歷經四次鑑定,兩次結論爲“輕傷”,兩次是“輕微傷”。按照法律,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僅是輕微傷的話,則不能以犯罪論處。一起看似普通的案件,因鑑定意見不同而變得棘手起來。

­江蘇省睢寧縣檢察院檢察官在辦理這起案件時,對四份鑑定進行深入全面審查,力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建議法院通知相關鑑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意見,對四份鑑定意見作出了準確的評判。2017年7月17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榮良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6300餘元。

­四次鑑定結論不一

­本案被告人孫榮良,案發時56歲,被害人李安(化名)48歲,均是江蘇省睢寧縣姚集鎮村民。兩家住前後院,因宅基地糾紛,多年來關係一直緊張。

­2014年6月4日16時,李安在自家屋後用水泥磚砌牆,孫榮良見狀,稱這堵牆擠佔了自己的宅基地,遂上前阻止。爭執之中,二人動起了手,孫榮良拳擊李安面部致其鼻骨骨折。9月15日,睢寧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書(以下簡稱“鑑定意見書”),認爲李安兩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

­2015年1月8日,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犯罪嫌疑人孫榮良移送睢寧縣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14日,睢寧縣檢察院將該案提起公訴。

­開庭前,孫榮良及其辯護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李安傷情進行重新鑑定。6月22日,縣法院委託連雲港某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一個月後,該司法鑑定中心出具一份“司法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認爲“結合臨牀檢查及會診,李安右側鼻骨線形骨折,屬輕微傷”。

­被害人李安對第二次鑑定結果不服,也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法院於9月29日再次委託南京市某醫院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10月15日,該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書也認爲,“李安右側鼻骨線形骨折,屬輕微傷。”

­“因證據發生變化,在該案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期間,我們要求偵查機關對李安傷情重新鑑定。”辦案檢察官介紹說。2017年3月14日,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爲李安鼻骨“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四家鑑定機構出庭

­“這種鑑定意見‘頂牛’的局面,並不奇怪。”辦案檢察官說。鑑定意見是一種法定證據,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專業性,但作爲鑑定人的判斷性意見,不可避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由於在鑑定設備、鑑定方法、水平經驗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同的鑑定人對相同的檢材往往會有不同的認識和結論。因此法律規定,鑑定意見經過查證屬實方可成爲定案證據。

­對於先後出現四份鑑定意見,辦案檢察官結合傷者李安病例、影像學片、有關專家意見等,進行了認真審查,建議法院在開庭時,通知鑑定人出庭,通過詢問和質證進一步還原鑑定過程、覈實鑑定意見的客觀性和證明力。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孫榮良涉嫌故意傷害案開庭審理。

­近年來,鑑定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已比較普遍,但在同一起案件中涉及四家鑑定機構、相關鑑定人員全部出庭的,仍不多見。控、辯、審三方對鑑定人員的詢問和質證,成了當天法庭調查的“重頭戲”。李安鼻骨骨折是“左右兩側兩處”還是“右側一處”,成了質證的焦點。

­睢寧縣公安局物證鑑定室的鑑定人員介紹,他們是通過影像閱片及專家會診,判斷出傷者李安鼻骨爲粉碎性骨折,並現場指出了傷者在睢寧縣人民醫院拍攝的CT片上的左右兩處骨折線。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人員也認爲,傷者李安鼻骨爲粉碎性骨折,在庭審中指出兩處傷情的位置,與睢寧縣公安局鑑定人員所指出的位置不謀而合。

­南京某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人陸某稱,在鑑定閱片過程中也發現了傷者鼻骨左側有一骨折線疑似點,但考慮到存在“僞影”的可能,遂予以排除,故只認定鼻骨右側骨折一處。連雲港某司法鑑定中心則是通過“書證審查”僅發現鼻骨右側骨折線。

­檢察官作出準確評判

­檢察官結合對各位鑑定人的質證情況發表了公訴意見,重點對傷者鼻骨左側骨折線是否爲僞影進行了闡述。檢察官指出,CT圖像的僞影,是指CT圖像上出現實際上並不存在的影像。一般多呈放射狀、環狀、網格狀及霧狀等,產生原因與病人自身情況和CT性能有關。本案攝片爲64排螺旋CT拍攝,分辨率高、圖像清晰,三維重建足能排除出現僞影的可能。

­而南京某醫院司法鑑定所在重新鑑定時,沒有做到精準閱片,發現存疑骨折徵象時未邀請相關專家進一步會診確認情況,缺乏科學性和嚴謹性。

­檢察官特別指出,連雲港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是“司法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而非“司法鑑定意見書”,與睢寧縣法院的委託鑑定要求相違背。書證審查意見書,應當是對相關書證中的鑑定程序是否規範、論證是否嚴謹、鑑定依據是否充分進行分析說明,即只能對審查鑑定意見書本身進行審查,而不能出具被害人構成何種具體損傷程度的意見。

­因此,檢察官認爲,睢寧縣公安局和徐州市公安局兩份鑑定意見,鑑定程序規範,論證充分、合理,鑑定意見明確,建議法庭予以採信;對於南京某醫院司法鑑定所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連雲港某司法鑑定中心的書證審查意見書,應當不予採信。

­法庭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2017年7月17日,睢寧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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