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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整容煩不勝煩?林志玲起訴美容公司獲8萬賠償?

來源:爵士範    閱讀: 9.7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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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整容煩不勝煩?林志玲起訴美容公司獲8萬賠償?

臺灣知名女藝人林志玲隔三岔五就會被傳“整容”,這一次更有微信公衆號有模有樣地分析其臉部、體型各部位暗示“整容”。

不過記者從上海一中院獲悉,今天上午一中院對臺灣知名女藝人林某某起訴某醫療美容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維持一審關於認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構成侵權,賠償林某某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的判決。記者從多方證實,該案中的女藝人林某某正是經常陷入“整容”話題的臺灣女藝人林志玲。

醫療美容公司公衆號擅用女藝人照片招攬生意

記者從法院獲悉,林某某系臺灣知名女藝人,近期她發現某醫療美容公司爲宣傳推廣整形服務,在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上發佈以林某某爲話題的文章,對其外貌、體型進行描述,並配有林某某多張個人照片。林某某認爲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個人照片作爲配圖,暗示其接受相關的整形服務,試圖藉助林某某提升公司知名度,並招攬顧客,嚴重侵害了其肖像權、名譽權,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林某某賠禮道歉,並賠償林某某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2萬餘元。

法院一審認定,該醫療美容公司侵害林某某肖像權成立、侵害林某某名譽權不成立,考慮到侵權行爲情節較輕,對林某某要求某醫療美容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據林某某的知名度、某醫療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支付林某某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餘元。該醫療美容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且以營利爲目的構成侵權

某醫療美容公司上訴稱,其運營的微信公衆號上的文章及圖片屬於內部善意使用,文章針對林某某的評價均是正面,照片僅是爲了增加文章排版美觀,爲顧客樹立正面榜樣,並非以營利爲目的,且林某某並未因該公司使用其照片而遭受任何損失。因此,某醫療美容公司行爲不構成對林某某的侵權,無須賠償林某某經濟損失等。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爲,其一,某醫療美容公司運營的微信公衆號面向的受衆是其客戶及潛在客戶人羣,文章內容涉及其醫療美容業務,應當認定該公衆號使用林某某照片的行爲屬於以營利爲目的。其二,某醫療美容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取得林某某許可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已經侵犯了林某某的肖像權。其三,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林某某作爲演藝人士,其肖像承載的人格利益,在商業宣傳中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某醫療美容公司對其侵權行爲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微信公衆號也是宣傳平臺

該案主審法官許鵬飛對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法律解讀,並對經營主體在微信公衆號上的營銷活動、公民肖像維權給出相關法律提示。

肖像權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爲內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爲目的。某醫療美容公司的行爲並未徵得林某某同意,且出於爲公司招攬生意的營利性目的,構成侵害肖像權。

微信公衆號具有一定開放性,一般微信用戶均可通過關注公衆號後閱讀所推送的文章且可與開發者或商家進行互動交流,在微信公衆號上進行商業宣傳已成爲經營主體線上一種主流營銷模式。因此,法院提醒經營主體在公衆號上使用他人照片進行商業宣傳時,一定要經過肖像權人本人允許,否則就有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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