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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劣跡從業者”,別再不了了之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8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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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日報》等多家媒體報道,近日,100多位影視從業者發佈聯名信,點名有抄襲劣跡的兩名從業者以導師、嘉賓身份出現在各種節目中。他們呼籲立即停止對這些劣跡從業者的宣傳炒作,對相關節目做出修改調整,不給抄襲剽竊者提供舞臺。聯名信發出後,又有至少45名影視從業者宣佈參與聯名抵制活動。

抵制“劣跡從業者”,別再不了了之

對上述聯名抵制行爲,多數人旗幟鮮明地支持,這主要是基於兩個事實——

其一,相關被抵制者確實存在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爲。比如,早在2006年和2015年,二人就曾分別被訴抄襲他人作品,法院也最終認定,相關作品確實存在抄襲和侵犯他人改編權的情況。但二人一直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未對受害者致歉。其二,近年來,影視作品抄襲現象較爲嚴重,嚴重影響了相關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其實,早在2015年,上述二人中的其中一人就曾被139名編劇聯合簽名抵制,但事情最終不了了之,也並未影響此人其後的發展。

相關人員不僅沒有被劣跡所累,反而大受追捧甚至因“劣”成名,如此價值顛倒的情況,令人不解。

原因或許在於:雖然這些劣跡從業者確實被一些同行所不齒、抵制,但出於流量、利益、眼球效應的需要,相關劣跡從業者極有可能因自帶話題熱度而被投資方、製作方等相關利益羣體追捧。

就此而言,要想真正有效遏制抄襲頑疾,僅靠部分同行的抵制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整個影視行業形成合力,共同對劣跡從業者說“不”。這當中,爲劣跡人員提供“舞臺”、機會的相關投資方、發行方、播出平臺等,更須反思和糾偏。長遠來看,影視行業這種過於功利化,唯收視率、唯流量的考覈評價體系,均需改變。

而除了內部約束,法律、規範等外部力量的介入同樣不可或缺。比如,當初相關人員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法院是否應該進一步考慮依法強制執行,並追究其拒絕履行生效法律判決的責任?依據相關規定,法院是有這個權力的。再如,在如何認定影視作品抄襲、剽竊等細節問題上——“抄襲剽竊”與“借鑑”“融梗”等行爲的合理、準確邊界是什麼,具體的認定標準和依據又是什麼,相關制度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完善。

對於劣跡藝人,近年來,相關部門的態度可以說非常明確,“不爲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相關電視臺、製作方等應該怎麼做已經再清楚不過。對劣跡藝人的使用,攪渾的不僅是行業內的“水”,也將給整個社會傳遞出不好的價值取向。這纔是更爲重要的問題。希望這一次的抵制行動,別再不了了之。(張貴峯)

責任編輯:曹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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