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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局发布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十大案件

来源:爵士范    阅读: 3.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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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12年,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全面推行数字化、网络化监管,扎实推进药械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市范围内共出动监督检查人员50530多人次,检查企业24810多家次,查出并整改问题7640多个,查办案件3337件。为了向全社会彰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打假治劣的决心,进一步震慑不法分子,该局筛选了具有代表性的大案要案十起,向全社会予以通报。十大要案分别是:

潍坊市局发布2012年食品药品安全十大案件

一、潍坊某医院从非法渠道购进使用药品案

2012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对潍坊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部分药品提供不出合法购进票据,也提供不出供货人员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和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经调查,该医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共计82176.20元,违法所得81895.40元。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246247.80元的行政处罚。

二、潍坊某医院使用无产品注册证AGFA干式胶片案

接厂家举报,执法人员对潍坊某医院使用的AGFA干式胶片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医院使用的规格为10*12AGFA干式胶片不是标示公司生产,为假冒产品,违法所得共计27060元。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81180元的行政处罚。

三、安丘某医院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201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安丘某医院使用的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是从某个人处购进,供货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有效合法资质,药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5248.00元。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5049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诸城市某医院使用假药案

诸城市某医院使用的中药饮片沉香、姜半夏,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和鉴别均不符合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假药论处。该医院使用假药违法所得共计10747.50元,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56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57622.50元的行政处罚。

五、王某无证经营药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车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车库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到化痔灵片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685元。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经营药品,违法所得8332.6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36367.8元的行政处罚。

六、潍坊市某医药公司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案

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28557.55元的行政处罚。

七、昌邑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昌邑某公司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寿光市某小学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案

2012年5月9日,寿光市食安办联合市公安局、市畜牧局等部门在对一不法肉贩审查中发现,寿光市某小学购进并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猪肉用于餐饮服务。该小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高密市某医院从无证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案

高密市某医院于2012年7月私自从孙某处购进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注泵和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孙某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也提供不出购进上述医疗器械的有效合法票据及随货同行单。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潍坊市某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案

根据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我局联合潍坊市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潍坊市某医疗器械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中心购进销售的医疗器械华佗正骨贴等医疗器械,全是假冒产品,均不是标示公司生产。该销售中心违法所得961.50元,涉案货值5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没款共计6961.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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