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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經邀請參加聚餐醉酒猝死 家屬索賠未獲支持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9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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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喝酒致死的侵權責任案,死者未經邀請參加聚餐喝酒死亡,死者家屬訴諸法院要求賠償未被支持。唐某開了一家機械廠,因公司規模擴大,找到了新廠房進行了搬遷,爲了慶祝搬遷,唐某請廠裏的工人和朋友一起吃飯,於是在一家飯店預定了三個包廂。本是喬遷之喜,竟發生了許某喝醉酒回家猝死的意外。

男子未經邀請參加聚餐醉酒猝死 家屬索賠未獲支持

男子參加聚餐酒後死亡

唐某說,他與許某於2015年經人介紹認識,平時少有接觸,許某有時候會來他廠裏坐坐,當天許某也來過新廠房,但是他並沒有通知許某參加酒宴。既然沒有邀請,爲何許某出現在酒宴上?原來,當天傍晚,羅某送貨回來,在廠裏看到了許某,許某問他去哪裏,他說到唐某那邊吃飯,許某見車上還有位子,就坐進車裏,一起跟了過去。許某平時有飯局就會喝酒,酒量不錯。

男子未經邀請參加聚餐醉酒猝死 家屬索賠未獲支持 第2張

男子喝酒後死亡

當天飯桌上,許某坐在第一個包廂,他喝起了白酒,一桌上吃飯的人相互之間都不是特別熟悉,也沒有勸酒現象,晚上8點左右準備散場,許某喝多了,對於唐某來說,來者都是客,唐某便安排了張某、羅某、王某三人將許某送回家。

男子酒後次日凌晨死亡

途中,許某幾次推開扶他的人而摔倒,到家附近,許某的妻子也出來一起把許某扶回了家。然而意外發生了,次日凌晨許某死亡,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許某的死亡原因爲猝死。經鑑定,許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爲294mg/100ml。死者家屬將聚餐組織者、護送者及同飲者七人一併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根據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爲,許某未經邀請參加酒宴,席間飲白酒若干,離開時已至醉酒狀態,與許某同桌吃飯的蘇某等人均否認發生惡性勸酒行爲。原告稱,許某平時酒量尚可,在一斤左右,而唐某接受詢問時表示,許某所在包廂共喝了三四瓶白酒,喝酒的人約4人,可見許某無超量飲酒情況。

原告認爲,陸某、沈某有相互勸酒行爲,但無相應證據。唐某作爲組織者,酒宴結束後安排人員送許某回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許某酒後喪失部分活動能力,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張某等人對此並無主觀故意,將許某交其家人看管後,其護送義務已結束。原告發現許某身上血跡,未送醫治療,相應責任不在於張某等人。且從在場人員的詢問筆錄看,席間未發生任何衝突。

酒後摔倒死亡

關於許某死亡原因,原告認爲,一是飲酒過量,二是護送不當可能導致顱腦損傷。但是,經鑑定,許某血液乙醇濃度爲294mg/100ml,雙方均確認,該濃度尚不足以致死,並且多方調查後,已排除許某因機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許某死亡後,未進行詳細屍檢,便已火化。張某等人雖認可許某回家途中摔倒在地,但否認許某頭部着地。

原告未能證明許某存在顱腦損傷的事實。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許某的死亡與飲酒、護送行爲等存在因果關係,無法確定各被告對許某之死負有過錯。對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許某死亡之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唐某、陸某、王某表示願意各自補償原告5000元,被告羅某、張某表示願意各自補償原告2000元,屬其自願,予以認定,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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