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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嬰醫院身亡被鑑定爲男性心臟 家屬狀告造假

來源:爵士範    閱讀: 8.0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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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歲3個月大的鄺婷婷,本可在幾個月後隨父母一起成爲美國永久公民,不料醫療事故讓她永遠留在了出生地台山,而她的父母在遠離這個傷心地前,與臺山市婦幼保健院對簿公堂。在臺山市婦幼保健院留醫不幸身亡的鄺婷婷,心臟樣本在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DNA鑑定中,被確認爲男性所有。女嬰變男性、如此離奇的“尸解造假”案昨日在臺山開庭,而被告否認造假,要求再鑑定。

女嬰醫院身亡被鑑定爲男性心臟 家屬狀告造假

據瞭解,2011年1月28日,鄺婷婷因手腳浮腫在臺山市婦幼保健院留醫,醫生檢查後以“浮腫查因,腎炎?腎病?”爲疑點,收其入院,施藥2天后,婷婷呼吸心跳驟停死亡。此後兩次尸解結論都認爲,鄺婷婷有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而江門中心醫院的鑑定給出“上呼吸道誘發先天性心臟病”的說法。中山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意見,則明確患兒不存在腎炎,不存在上呼吸道感染,患兒死因是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

更加離奇的是,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針對心臟標本作出的DNA鑑定,確認該心臟標本爲“男性心臟”,與鄺婷婷的肌肉標本性別不符。原告據此認爲,女童的心臟被江門中心醫院偷換爲男性心臟。“江門市中心醫院很可能是由被告台山婦幼保健院授意串通而爲之。”昨日下午,在臺山市法院開庭審理這宗醫療人身損害侵權案,原告律師直指尸解造假,請求判決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尸解費、誤工費、交通費、DNA檢驗費等共計人民幣約69萬多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暗病累積爲何每週游泳沒事

現年57歲的美籍華人鄺先生和40歲的曾女士,婚後約5年才生下婷婷,一家大小視其爲掌上明珠,從懷孕到生產再到事故發生,台山婦幼保健院都是婷婷唯一的醫療機構。

原告辯護律師在昨日下午庭審現場舉證鄺婷婷出生後發育正常、健康狀況良好,而該記錄來自台山婦幼保健院,而婷婷在出生45天之後到7個多月大,一直在保健院進行每週至少一次、每次至少10分鐘的游泳,“這是先天性心臟病兒不可能做到的,況且保健院每個月的例行體檢,婷婷都非常健康”。

被告方台山婦幼保健院的代表認爲,婷婷的死因正是兩次屍檢所述的“心內膜彈力纖維增生症”,而導致發病的原因則是婷婷自身的長期體內累積。

原告未認可封存記錄爲原裝

原告認爲,婷婷入院後,被告在診斷未明、各項檢查未做的情況下即給鄺婷婷用藥,包括青黴素、三磷酸腺苷等。

“從被告的入院體檢記錄中可以看到,鄺婷婷所有的檢查都是正常的。”原告認爲,被告門診記錄也明確記載“非凹陷性”。“既然凹陷性的特點都不存在,那麼被告憑什麼診斷爲‘浮腫’?又憑什麼收治入院?憑什麼給予青黴素治療?既然診斷爲‘浮腫’,爲何還過量輸液?”“之後安定、速尿的使用也出現錯誤。”原告認爲,其一系列的用藥及治療方案均明顯錯誤,違反最基本的診療常規。

針對原告的質疑,被告在庭上提供了有原告簽名封裝的搶救記錄和死亡記錄,由於雙方在檔案封裝方式和標記上存在異議,原告並未認可封存的這些記錄爲原裝,雙方同意將此份檔案暫由法院封存保管。

DNA鑑定心臟屬男性所有

“從江門市中心醫院報告的照片上看,心臟的顏色有些深暗,像是被福爾馬林浸泡過。”原告在二次屍檢結果存疑的情況下,高度懷疑該心臟標本的真實性,於是申請了DNA鑑定。結果出乎意料,這個“明顯大過女嬰拳頭”的心臟被鑑定爲男性。

“江門市中心醫院有什麼正當理由,可以解釋爲什麼在女性的屍體上取出了男性的心臟?”原告律師認爲,此前的鑑定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一系列的舉證也形成了“尸解造假”的完整證據鏈,要求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本案中,鄺婷婷的心臟已經不知去向,鄺婷婷的死因已無法查明,再做鑑定只會再次傷害患兒父母,以及成爲被告無限期拖延的藉口。”原告認爲,被告臺山市婦幼保健院應爲其無法舉證而承擔不利後果,而“江門市中心醫院造假的問題,原告會另行追究”。

“我們不認可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針對心臟標本作出的DNA鑑定爲男性的結果,我們對鑑定流程是否合法持懷疑態度。”台山婦幼保健院的代表在庭審時表示,該院要求再次進行醫療鑑定,用封存的婷婷心臟標本再做DNA鑑定。經過3個小時的審理,台山法院宣佈此案延後審理。

名詞解釋

凹陷性水腫,一般是指液體在體內組織間隙呈瀰漫性分佈,所以壓之呈凹陷狀,腎性的水腫、心源性水腫等都是這種症狀,而婷婷的門診記錄爲非凹陷性,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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