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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確診爲精神疾病患者對住院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0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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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近日提交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心理衛生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瞭解到,深圳市將立法加強對非自主決定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規定被診斷爲精神疾病患者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專家複覈、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從而可以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事件的發生。

深圳確診爲精神疾病患者對住院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現狀:“被精神病”拷問非自主決定住院治療程序

2010年中央2臺經濟與法播出了《來自精神病院裏的求救信》節目。該節目披露了南通朱金紅這個被同學同事以及代理律師看做正常的人,因爲回國後拒絕母親繼續爲其打理價值600多萬元的房產,被母親強制送入精神病院的事件。一石激起千層浪,關於朱金紅“被精神病”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而朱金紅事件並非個案:2005年,廣州千萬富翁何錦榮被妻子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治療30天,期間大量財產被轉移;2007年,昆明老人段嘉禾被身爲香港商人的兒子帶領6人破門而入強送精神病院,出院後老父親聲稱兒子已經把自己名下公司以及千萬資產轉走……

這些案例中,無一不是當事人宣稱自己沒有精神病,而其家人則以有精神病爲由將其強制送進醫院進行精神病治療。這引出各界疑問——是否有精神病以及強制收治精神病人,誰說了算?

據瞭解,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關於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程序的明確規定,也就是說,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非自主決定住院治療程序是空白。另一方面,2001年11月衛生部發出的《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把“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列爲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徵,這就造成了被強制收治的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最後機會往往被剝奪——如果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拒絕治療,則更會被判定爲應當入院接受強制治療。爲此,明確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程序和“被精神病”者的救濟程序也引發各界關注。

立法:對入院治療有異議可申請專家複覈司法鑑定

去年,考慮到國家精神衛生法即將出臺,市人大常委會將心理衛生立法暫時擱置,希望待上位法出臺後,再進行地方立法,以保持一致。但鑑於國家精神衛生法短期內未能出臺,深圳的心理衛生立法重新提上議事日程。提交市人大常委會二審的《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對於精神病人強制收治以及非自主決定入院治療有了明確的規定,旨在加強對非自主決定住院的患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完善救濟制度。

《條例草案建議稿》規定,對公安機關送來診斷或住院觀察的精神疾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心理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安排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進行診斷,符合住院標準的,通知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

《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還修改和增加了救濟內容條款,規定被診斷爲精神疾病患者對住院觀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專家複覈。對於如何複覈也有詳細的規定:心理衛生醫療機構應當組織二名以上具有主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自其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復核,出具複覈意見書。經複覈符合住院治療標準的,應當住院治療;不符合住院治療標準的,應當准予其出院。

而如果對專家複覈還有異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還有另一救濟途徑——可以向有資質的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爲了避免朱金紅事件中患者與監護人意見相左導致的患者使用救濟條款上的困難,《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還規定,監護人不申請鑑定而患者本人要求鑑定的,心理衛生醫療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代爲申請。

處罰:醫院將無精神疾病人員強制治療最高罰款20萬

《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與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串通,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如果有“被精神病”情況出現,根據《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將由行政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心理衛生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但記者發現,對於非心理衛生醫療機構人員,如果將無精神疾病人員送入醫療機構住院診治,《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卻僅有“追究法律責任”的表述,未有明確的罰則。另一方面,雖然《條例草案修改建議稿》規定監護人有爲經過治療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辦理出院手續的義務,但如果未盡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同樣未規定。因此,通過救濟途徑判定爲無精神病者,如果監護人不同意或不願意,其出院或許也將會存在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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