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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說法 | 男子挑戰“變態辣”昏迷48小時,店家“免責協議”可以免責嗎?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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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辣挑戰

楊重是江蘇無錫的一名小夥,他在當地一家名爲“辣府”的火鍋店裏參加了一次挑戰活動,挑戰的項目是試吃這家火鍋店新推出的一種辣味牛肉丸。這種牛丸號稱是“變態辣”,一般人根本難以承受,普通人只能吃半個。火鍋店爲吃下一定數量的消費者設置了相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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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開始後不到3分鐘,小楊就連續吃下了5個“變態辣”的牛肉丸,在他準備吃第6個的時候,感覺身體非常不適,但在現場的起鬨聲、叫好聲的刺激下,他又吃掉了5個牛肉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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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成功身體遭殃

小楊挑戰成功之後,過了幾分鐘就感到肚子極爲不舒服,他急忙跑去了廁所,可是這一去

大約半個小時都沒回來。又過了一會兒,小楊終於從廁所出來了,看樣子似乎沒有大礙,然而10分鐘之後,小楊身體的不適狀況突然惡化,腹痛難忍,被緊急送往江蘇省無錫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經診斷,小楊患上了急性胰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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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後,小楊感覺“辣府”火鍋店的“變態辣”牛肉丸肯定有問題,他懷疑裏面沒有辣椒,而是加了過量的辣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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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聯盟

據小楊回憶,當時除了他自己,還有幾個挑戰“變態辣”的顧客也在挑戰結束後突然感到身體不適被送進了醫院。

在住院期間,小楊曾經聯合其他幾個同樣入院治療的顧客組成了一個聲討火鍋店的聯盟,但是很快解散了,小楊認爲是火鍋店做了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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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店工作人員對小楊的說法都予以了否認,他們強調所謂的“變態辣”是通過混合多種高辣度的辣椒製作出來的,並沒有胡亂添加其他成分,而且在其他分店也沒有出現過類似問題。小楊身體之所以出現嚴重反應完全是因爲他自身不太能吃辣,承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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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協議

出院之後,小楊將這家火鍋店——無錫辣府餐飲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支付全額住院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2萬元。在法庭上,火鍋店提交了一份證據,是小楊在吃辣挑戰前親筆簽署的免責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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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楊則認爲,他當時簽了這份免責協議,但是並不能因此就免除了火鍋店的責任。

2016年11月7日,

雙方在法院簽訂了調解協議,辣府火鍋店最終同意承擔這次挑戰事件的部分責任,支付給小楊2000元作爲賠償。

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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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席老師,現在在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店家認爲,我事先讓你簽了免責協議了,那你既然簽了字,那你就得自己負責任。但小楊認爲,我吃的這個辣牛肉丸,肯定質量是有問題的,至少它是有害健康的,你讓我籤的這個協議屬於霸王條款。那我就想問問您,在事先簽的這個免責協議它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A:

因爲合同原則上是叫

合同自由

,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地來進行內容上的設計和約定,所以

一般情況下免責條款也是有效的,

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由談判、自由同意的,不是一方脅迫或者是欺詐,或者剛纔您所講的那種霸王條款,叫格式條款。不是這些的情況下,基本上就是有效的。但是,我們《合同法》第53條有一個規定免責條款,

如果要是

侵害了人身健康,

給人身造成傷害的,這樣的責任不能事先免除。

那麼這一方面,它其實是《合同法》上的問題,說你構成違約或者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造成損害要承擔責任,其實另一方面它也構成了侵權,就是因爲你的產品導致人身傷害,是侵權的,那侵權你更不能事先來免責了。那麼在本案中,實際上一方當事人是受到了人身傷害,也就是他得了胰腺炎,那麼因此關於這個因爲違約而造成人身傷害的,事先免除責任,應該屬於無效的約定。但是這個案件裏邊,它其實還有另一個問題:這個火鍋店它提供的產品是不是合格的產品,它是不是導致顧客得了胰腺炎的原因。如果它是合格的產品,而且它又不是他得胰腺炎的主要原因,那麼它可能也就不構成違約。承擔不承擔責任就是另一個問題了,一般是要通過法官結合各種情況來進行認定是不是它引起的,在沒有直接證據給它認定的話,法官是可以按照常理,我們說用推理來進行認定。

商家進行促銷採用各種手段,我們說也是正常的,但是你採用這些手段的時候必須要保證對顧客負責,也就是說顧客的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

你必須要保證你的產品和你提供的服務能夠在保證顧客安全的前提條件下來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手段。如果你所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給人家顧客造成損害,無論是什麼原因你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歡迎轉載,共同普法,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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