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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安樂死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6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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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全世界各地關於安樂死的說法很多,但是究竟這樣做對不對呢?對於人的常理以及我們的倫理道理來說這樣的一種做法究竟能不能夠成立呢?我們瞭解到在有些國家安樂死立法已經出來但是在中國安樂死至今尚不合法,那麼其他國家對於這種死亡症狀抱有什麼樣的態度呢?今天就隨着小編一起去詳細的瞭解一下吧。

世界各國安樂死

當人們在感嘆死亡鄰近但是又不能夠避免的情況的時候,這個時候毫無痛苦的死亡成爲人們覺着比較優的一種“選擇”。因此,安樂死這一概念正在逐漸的被人類推到社會中去。

雖然結束他人生命這一行爲聽起來有背律法要求,甚至有人認爲其行爲嚴重挑戰並損害了社會及醫學倫理。但其支持者卻認爲,幫助病痛患者解除極端痛苦,是人們對死亡的一種理性接受,也是對死者尊嚴的維護。安樂死:到底是痛苦的解脫,還是人倫的漏洞?

“安樂死”的英文源出於希臘語,原指“快樂的死亡”或“尊嚴的死亡”。其實,人類在史前時代就面臨安樂死問題,如遊牧部落在遷移時常把病人、老人留下來,讓他們自生自滅;在發生戰事時,常把病人、老人擊斃,以免他們被俘而遭受虐待。

安樂死作爲一種人爲的介紹他人生命的一種行爲,從來都是備受爭議的。支持他的人會說,安樂死是在病患極端的痛苦的情況下不能夠忍受痛苦而選擇的一種儘早激素自己生命的醫療行爲,是人們對於死亡的一個理性的接受,它不能夠等同於一般的故意殺人;而反對的人就會指出,安樂死是醫生主動的宣告患者的生活結束的一個行爲,這是與醫學治療相違背的是一種犯罪行爲。

進入21世紀,安樂死立法在個別國家取得了突破性進展。2001年,荷蘭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安樂死法案;比利時也於2002年通過了安樂死法案,明確認可對安樂死的操作。此後,很多國家都重新認識了安樂死問題,並將安樂死作爲“受囑託殺人”或“經被害人同意的殺人”中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在刑法典中給予特別規定。

荷蘭:世界上第一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荷蘭議會於2001年11月29日通過安樂死法令,並從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安樂死從此在荷蘭結束了近30年的“不合法”歷史,開始擁有“合法身份”,荷蘭由此成爲世界上第一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我們瞭解到安樂死在荷蘭的歷史上面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70年代甚至是更早的時候。在當時由於各種的原因,醫生對於生命垂危的病人會實施安樂死只能夠祕密的進行,但是社會以及法律是對這樣的做法很寬容的。

1990年,荷蘭政府成立研究安樂死實踐的醫學研究委員會。荷蘭皇家醫學會與司法部就上報安樂死程序達成一致。1994年,荷蘭殯葬條例修正案增加了有關內容,使上報安樂死程序具有法律地位。 安樂死雖然在荷蘭得以合法化,但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安樂死請求都會獲得批准。對於安樂死,荷蘭的法律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醫生對垂危病人實施安樂死時,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慮”後提出實施安樂死申請。

2、確認患者病情根本無望好轉且病人在經受病魔“令人無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實通報其病情及以後的發展情況。

4、與患者協商並得出結論,認爲安樂死是唯一的解脫辦法。

5、一直看護患者的醫生就上述4條寫出書面意見。

6、徵得另一位“獨立”醫生的支持。

7、對病人實施規定的安樂死程序。 荷蘭規定,所有上述條件僅是對成年患者而言,對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條件:16到18歲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長商討後一同作出決定。而12至16歲的青少年,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作出決定。

比利時:世界上第二個給安樂死立法的國家

比利時議會衆議院於2002年5月16日通過一項法案,允許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爲繼荷蘭之後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這項法案是以86票對51票的結果得到通過的,在3個月之內生效。按照該法案,實施安樂死的前提是病人的病情已經無法挽回,他們遭受着“持續的和難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實施安樂死的要求必須是由“成年和意識正常”的病人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後自己提出來的。法案同時規定,病人有權選擇使用止痛藥進行治療,以免貧困或無依無靠的病人因爲無力負擔治療費用而尋死。

澳大利亞:安樂死曾經合法,但又被推翻

1995年6月16日,澳大利亞北部地區(又稱“北領地區”)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法”,批准實行符合特定條件的安樂死。儘管遭到當地醫學會的反對,這項法律還是在199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從北部地方開始,類似法案被傳播到其他省份。不過9個月後,澳大利亞參議院宣佈廢除“安樂死法”, 安樂死在澳大利亞重新成爲非法行爲。

瑞士:安樂死在個別城市合法

瑞士禁止積極、直接的安樂死。不過,在個別城市,醫生可以給重病且自願結束生命的病人一些致命藥品,再由病人自己服藥。這屬於被動協助自殺,是合法的。

2000年10月26日,瑞士蘇黎世市政府通過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爲養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助。這一規定本身所涉及的只是蘇黎世的23家養老院。

美國:聯邦政府不完全認同安樂死,但部分州認同

1999年10月27日,美國衆議院通過法例,授權藥物管制的執法人員嚴厲打擊有目的地使用受聯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藥以幫助病人死亡的醫生。

但2006年1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6對3票裁決,支持俄勒岡州1994年通過的准許醫生協助自殺的州法。

俄勒岡州——1994年11月,俄勒岡州公民投票決定,有條件准許安樂死,條件是醫生證實患者僅有6個月不到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樂死要求的心智能力,病人必須自行服用這種致命藥物。如果病人的情況符合條件,他們將得到一張處方,憑處方購得足量致死的藥物。但是,法律同時禁止在家屬或朋友幫助下自殺,禁止醫生使用針劑或者一氧化碳實施安樂死。

1997年相關法律正式生效。大部分人接受民意測驗時表示,支持這一法律。但是,由羅馬天主教教會支持的國家生命權委員會上訴法院,要求延遲實施該項法律。於是,這項法律在上訴過程中擱淺。

1997年10月,俄勒岡州再次就安樂死舉行全民公決,投票結果表明,60%贊同病人有權在醫師協助下完成安樂死。

佛羅里達州——1997年,一個名叫查爾斯·豪爾的人因輸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豪爾要求塞西爾·麥基弗醫生在他的病症發展成爲艾滋病、且存活無望的時候,幫助其完成安樂死。豪爾上訴佛羅里達州法院,要求在此情況下不追究麥基弗的法律責任。法院認爲豪爾神志清醒,主動要求死亡,根據州《保護隱私條例》和《聯邦平等保護條款》,同意他的請求。但是州檢察官將此案上訴到聯邦初審法庭。

1997年7月17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佛羅里達州法庭原來的判決,理由是《保護隱私條例》不適用於此案,應當防止在他人協助下的自殺,醫療的權威性和完整性必須得到保護。

夏威夷州——2002年2月下旬,州衆議院允許神志清醒的晚期病人要求醫生開具處方,口服致命藥劑死亡,但禁止使用注射或其他在他人幫助下完成的安樂死。

英法等國:安樂死至今尚不合法

1999年12月8日,一個英國慈善團體要求政府質詢部分衛生部門官員,因爲那些官員正在老年病人中實施“非自願安樂死”,目的是“爲擁擠的醫院騰出牀位”。據說,根據這些官員的要求,醫院停止向這些老年病人提供食物和水。

2004年8月1日,英格蘭和威爾士貴族院關於一起“被動安樂死”議案舉行聽證會,目的在使醫生幫助病人實施安樂死變爲合法。

同年,蘇格蘭自由民主黨成員馬修斯·珀維斯參照美國俄勒岡州的相關法律,起草一項將“仁慈殺死”合法化的議案。珀維斯認爲:“當病人請求醫生幫助他們結束生命時,他們想要的是生命終結時的尊嚴……這一點非常重要,選擇比活着本身更偉大的境界。”由於英國法律與蘇格蘭法律存在差異,珀維斯希望關於安樂死的提案在正式裁定之前,能得到蘇格蘭社會廣泛討論。珀維斯的提議得到社會廣泛支持,卻遭到羅馬天主教教會的批評。

安樂死在英國至今沒有“合法化”,導致英國病人不得不出國“求死”。一個總部設在瑞士、名爲“尊嚴”(Dignitas)的組織已經幫助22名英國公民實施安樂死。在英國,他們擁有557名成員。與其他西歐國家相比,英國法律對安樂死更爲嚴苛,尋求海外幫助的辦法也存在困難。首先,安樂死必須在瑞士實施,如果病人的病情非常嚴重,出國旅行非常困難,陪同病人出國“求死”的家屬或朋友回到英國將面臨起訴。

安樂死在法國也尚未合法,但2005年4月12日通過新法,對生命終期問題作出定奪,拒絕了安樂死的立法但制訂“放任死亡權”,允許停止治療或拒絕停止治療或者拒絕鍥而不捨的頑固治療。法案給“任由死亡”的權利開了路,但“不是以主動的方式,例如做致死注射造成死亡”。

中國:至今尚未爲之立法

在1988年七屆人大會議上,最早在全國人大提出安樂死議案的是嚴仁英和胡亞美,兩人分別是中國婦產科學和兒科專業的泰斗。嚴仁英在議案中寫下這麼短短几句話:“生老病死是自然規律,但與其讓一些絕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還不如讓他們合法地安寧地結束他們的生命。”

1994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32名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要求結合中國國情儘快制定‘安樂死’立法”議案。

1995年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遞交了4份有關安樂死立法的議案。

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關議案,呼籲國家在上海首先進行安樂死立法嘗試。在隨後於1997年首次舉行的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多數代表擁護安樂死,個別代表認爲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2003年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工程院院士、着名的神經外科專家王忠誠,受中國工程院院士、北京兒童醫院院長鬍亞美教授的委託,向大會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試行“安樂死”並建立相關法規的建議。

2003年7月22日媒體報道稱,廣東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在會辦本省政協委員該提案時指出,立法實行“安樂死”有違憲法。有關負責人說:“不管實行‘安樂死’是自願與否,實際上是對生存權的剝奪,而生存權是憲法直接保護的權利。”

結語:我們通過上文中小編和大家分享的瞭解到,世界上面對於安樂死各個國家的看法也是不同的,但是對於中國來說至今任然是不認可的,所以,也就告誡我們,對待生命需要尊重,愛護,要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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