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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扣籃耍帥被籃球架壓傷 狀告管理單位獲賠款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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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聶喜歡打籃球一時興起,她在實習單位附近的籃球場上練起了籃球,一個轉身扣籃的動作本應該讓小聶顯得十分帥氣,誰料籃球架卻因此突然倒塌壓傷了小聶,小聶一氣之下狀告管理單位進行索賠。

昨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巡迴審判走進茶山中學公開審理此案。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該籃球架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判決公司對事故負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聶7萬餘元。

案情回顧:

籃球架突然倒塌傷人

本次開庭地點就設在茶山中學籃球場邊,不少學生和家長前來旁聽。法庭調查、法庭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庭審過程逐一展現在同學眼前,給同學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和安全教育課。

小夥扣籃耍帥被籃球架壓傷 狀告管理單位獲賠款

扣籃

庭審中,小聶講述了事情的經過。他是某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的實習生,去年6月25日下班後,小聶和幾個一起實習的同學在公司籃球場打籃球。

小聶是個籃球愛好者,平時對籃球明星扣籃時帥氣的動作羨慕不已。由於一時貪玩,小聶也和幾個同學模仿了“扣籃”——爬上籃球架後,雙手掛在了籃球架上。誰知道就在此時,籃球架突然倒下。小聶因此被籃球架砸傷,導致雙手骨折和頭部受傷。後經鑑定,小聶的傷勢達十級傷殘。

小聶也因此和實習單位產生糾紛,並將電子公司告上法庭。此前,該案曾開過一次庭,但由於小聶的實習協議是和某電路板器材(東莞)有限公司簽訂的,且該公司和電子公司在同一地點經營,是案涉籃球架的共同管理人。於是,小聶將該公司追加為被告,狀告兩公司要求賠償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18063元。

小夥扣籃耍帥被籃球架壓傷 狀告管理單位獲賠款 第2張

玩籃球

庭審焦點:

籃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庭審現場,籃球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誰該為這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聶的代理人說,案涉籃球架是實習單位管理所有,被告理應保障其安全使用。“小聶只有100斤,掛在籃球架上就發生了倒塌,足以證明籃球架存在安全隱患。”小聶的代理人說,從現場拍攝的照片來看,籃球架底座已鏽跡斑斑。

該代理人承認,小聶攀爬籃球架存在過錯,但主要責任應在於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小夥扣籃耍帥被籃球架壓傷 狀告管理單位獲賠款 第3張

籃球架

而被告代理人辯稱,籃球架旁邊寫有“禁止攀爬”字樣,公司已盡到提醒義務。小聶否認這一說法,表示警示牌是在事故發生後才設立的。被告代理人說,籃球場是用於鍛鍊的,即使沒有相關提醒字樣,也是不能用於攀爬炫酷,這是基本常識。

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據小聶同伴的講述,當時有好幾個人同時爬上籃球架,模仿扣籃,並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認為,幾個人有數百斤的重量,籃球架無法承受,才會坍塌。

被告代理人認為,事發時小聶已年滿18週歲,在學校也接受過相關安全教育,理應明白攀爬籃球架的危險性。為此,被告認為小聶本人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小夥扣籃耍帥被籃球架壓傷 狀告管理單位獲賠款 第4張

籃筐

法院判決:

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該案經法院審理當庭進行了判決。法院審理查明,兩被告承認籃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處生鏽,事發時更因為籃球架主杆斷開而倒塌,可見籃球架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原告不正當使用設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顯過錯,依法可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審理認定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7780.61元。綜上,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6668.3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由於一時貪玩卻不幸受傷,好在小聶最終勝訴獲得了賠款。相信很多地點的健身器材都已經年久失修,但是平日裡大家仍能正常使用,所以相關部門並未注意其安全效能,在這裡也提醒相關部門做好公共設施的安全檢查工作,以免意外發生時才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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