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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爲買房假離婚結果假戲成真 假離婚有什麼後果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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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夫妻之間經過深思酌慮之後纔有的結果,並不是一場交易,近日有則新聞說夫妻爲買房假離婚結果假戲成真,現在有很多這樣的案例,都不把婚姻當回事。假離婚是對家庭的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夫妻不僅要爲自己着想還要考慮孩子今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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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7歲的陳亮與小他9歲的劉芳(均爲化名),於2008年11月11日結婚,婚後次年5月,劉芳生下一個女兒。

據陳亮稱,婚後,他與劉芳共同購買了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這兩房均登記在劉芳名下,但屬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15年8月,他與劉芳準備共同購買廣州市南沙某房並支付了訂金及首期房款,但劉芳告訴他,因他個人信用記錄原因造成無法以他名義簽訂購房合同。爲此,劉芳要求以“假離婚”的方式規避限購政策來購買該房。“於是我與劉芳於2015年9月25日辦理離婚手續及簽訂離婚協議。同月30日,劉芳與開發商簽訂購買該房的合同,購房後我與劉芳共同以家庭收入支付了一年房貸”。

當初辦理“假離婚”時,陳亮還與劉芳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約定: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均歸劉芳所有,陳亮自願放棄屬於劉芳名下的財產;女兒由劉芳攜帶撫養,陳亮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假離婚後女方不願復婚了

對陳亮來說,離婚手續及離婚協議只是規避限購政策的形式,雙方並無離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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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購房後,陳亮多次向劉芳提出辦理復婚手續,但對方一直拖延,直至2016年9月劉芳明確拒絕復婚,並拒絕返還屬於陳亮所有的財產份額。陳亮以《離婚協議書》上的女兒撫養和財產分割的意見並非其真實意思爲由,於2016年9月向廣州市海珠區法院起訴劉芳。

在訴狀中,陳亮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他與劉芳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判令雙方婚生女兒由他攜帶撫養,劉芳每月向他支付1500元作爲女兒的撫養費;確認佛山某房及廣州某房爲雙方共同所有,各佔50%產權份額;劉芳向其返還爲購買南沙某房所支付的訂金、首期款及一年房貸共267239元的一半即133619.5元。

作爲被告,劉芳表示,她與陳亮已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是歸劉芳所有,雙方已對財產進行處理,離婚協議經過民政部門蓋章確認,合法有效。“陳亮主張的南沙某房是我方的離婚後財產。我與陳亮不存在‘假離婚’的問題,離婚是經過合法手續的。”她請求法院駁回陳亮的全部訴求。

男方竭力證明是“假離婚”

爲了向法庭證明自己的主張,陳亮提供了他的徵信記錄,主張他因存在未還債務而無法貸款購買“南沙某房”,對此劉芳不予確認。陳亮還提供了離婚登記後,他爲雙方居住的房屋繳納電費的票據以及兩人的合照,主張離婚登記後兩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對此劉芳表示雙方共同居住也不能證明離婚登記爲“假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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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陳亮還搬出了兩名證人出庭爲他作證。依陳亮的申請,陳亮的同事陳某及堂妹出庭作證。陳某稱,其於2016年3月、5月、7月有與陳亮和劉芳一起吃飯,於同年9月有與陳亮和劉芳一同旅遊,當時劉芳均以陳亮妻子的身份出席,旅遊時,陳亮和劉芳還同房居住,拍照時也較親密,完全看不出兩人已離婚。陳亮的堂妹則稱,2016年春節期間,陳亮和劉芳前往她家吃飯,劉芳的表現與往常相同,仍以陳亮妻子的身份出席;親戚中無人知曉兩人已辦離婚登記。

劉芳則表示,她一直都有離婚的意願。

法院確認男方“淨身出戶”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認爲,根據婚姻法,辦理離婚手續僅須男女雙方自願即可,無須審查雙方是否感情破裂,無須考慮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理由。故陳亮、劉芳於2015年9月25日辦理離婚登記,雙方自該日起已解除夫妻關係。因此,原告陳亮以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辦理離婚登記是爲了規避購房政策爲由,主張雙方實際只辦理“假離婚”,雙方仍存在夫妻關係,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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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書》是否存在欺詐的情形,法院認爲,陳亮、劉芳對於是否離婚已達成一致意見,且經民政部門審覈,即使如陳亮所述是因規避購房政策而辦理離婚登記,亦是雙方一致同意爲規避政策而離婚,故不存在欺詐。原告又稱雙方曾約定購房後復婚,但現被告不同意復婚,表明被告並非自願同意復婚,因而即使雙方曾約定復婚,該約定因違反被告的自願而無效。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原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曾就該問題有其他約定或附有其他條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因此陳亮主張離婚協議的簽訂存在欺詐情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採納。

法院特別指出,若如原告陳亮所述其辦理離婚登記是爲規避銀行徵信審查及限購政策,則離婚登記雖然規避了徵信審查及限購政策,但同時產生了財產已實際歸被告所有、被告對財產具有完全支配權、被告可自由選擇復婚或不復婚。徵信審查是銀行爲確認貸款償還能力而進行,限購政策是國家爲控制樓市而頒佈,原告選擇以登記離婚的方式規避,既與上述目的相悖,又存在前述風險。原告既然願意承擔風險而選擇辦理離婚登記,則離婚後財產歸被告、被告不願復婚的後果則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海珠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陳亮的全部訴訟請求。陳亮上訴後,廣州中院近日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無“假離婚”一說

廣州市海珠區法院的法官表示,人們常說的“假離婚”是指男女雙方仍有夫妻感情但已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但離婚與否僅看雙方有無辦理離婚登記,辦了離婚登記就是“真離婚”,所以法律上並無“假離婚”一說。一旦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必須按簽訂的離婚協議履行,不能以雙方感情未破裂爲由不履行離婚協議。且一旦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就屬單身,均可自由與其他人登記結婚,而根據婚姻自由的原則,雙方即使約定何時復婚,該約定亦屬無效。

“‘假離婚’只是大家通常的說法,客觀上是不存在的。”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遊植龍表示,我國法律中並沒有關於假離婚的規定,如果夫妻辦理了離婚手續,那麼這個離婚在法律上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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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果

“假離婚”易人財兩空

假離婚的背後,多隱藏着一些不爲外人所知的“祕密”,其風險不言而喻。

法官提醒,由於現行的徵信審查和房屋限購政策,不少家庭選擇通過“假離婚”方式進行規避。若雙方以規避限購政策爲目的離婚,一方願意承擔風險辦理離婚登記並“淨身出戶”,則離婚後對方不願意復婚、財產歸對方的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廣東省律協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遊植龍律師稱,假離婚的風險主要在於“弄假成真”和“人財兩空”。具體來說,一是婚姻關係的解除。只要夫妻雙方辦了離婚手續,夫妻關係就不存在,即使兩人住在一起也只是同居關係。二是在辦理假離婚過程中,一些當事人自認爲是假離婚,所以對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等方面的約定很隨意,結果離婚後對方一旦反悔不復婚,那也只能依照先前的約定進行處理,對己相當不利。

“從法律的角度講,不建議‘假離婚’,因爲風險太大。”遊植龍說,一些當事人企圖通過所謂的“假離婚”達到買房、給小孩上學等目的,可能確實得到了一些利益,但相比收益來說,風險更大,而且這種行爲本身是對婚姻關係的損害,同時作爲父母也沒能給孩子樹立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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