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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親生子販賣被判拐賣兒童罪 女子稱不知違法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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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得點錢,女子阿因(化名)竟賣掉了自己的親生骨肉,從而觸犯了法律。近日,行唐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判處阿因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

將親生子販賣被判拐賣兒童罪 女子稱不知違法

母親販賣親生兒子

四川籍女子阿因懷孕後,按照收買人的要求,來到行唐縣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後,阿因以5.4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給了行唐縣楊某(另案已判),阿因得錢4萬元。事發後,參與此案的嫌疑人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均受到了相應的刑事處罰。

將親生子販賣被判拐賣兒童罪 女子稱不知違法 第2張

親生骨肉被母親販賣

今年7月,行唐縣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阿因拐賣兒童一案。法院審理認爲,阿因參與拐賣兒童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阿因當庭表示,其對起訴書指控無異議,但其家庭困難,不知道將自己孩子送人、別人給點錢是違法的,請求法庭從輕處罰。最後,經合議庭合議,根據阿因的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拐賣兒童和送養兒童,罪與非罪是有明顯界限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嚴格界定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爲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一)將生育作爲非法獲利的手段,生育後即出賣親生子女的;……(三)爲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財產將親生子女“送”給他人的。

本案中,阿因在生育孩子之前便通過中間人介紹,爲孩子找了人家,並且按照收買人的要求來行唐生育孩子,出生後立即將孩子出賣並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財產4萬元。據查,阿因原籍所在地縣政府官網公佈的數據顯示:2016年全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10185元,全縣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爲7031元。爲此,法庭認定阿因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爲,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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