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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產女又溺死 19歲少女因“情節較輕”獲緩刑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6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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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說經濟條件不允許不想要小孩,19歲的女孩樑湘怡竟將剛生下的女嬰丟進廁所水箱淹死。近日,廣州市海珠區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樑湘怡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她的男友也因同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

廁所產女又溺死 19歲少女因“情節較輕”獲緩刑

擔心無錢養育曾想墮胎

樑湘怡出生於1991年,她的男友林超則今年23歲,兩人都是中專文化。2008年12月,樑湘怡與男友開始拍拖。去年3月中旬,經醫生檢查她已懷孕21周。

據樑湘怡說,得知懷孕的消息後,他們一直爲是否要將小孩生下來而煩惱。一方面他倆經濟能力有限,林超每月只有1700~1800元的工資,除去租房花費花費700元,每月還要向家裏寄300元,而樑湘怡每月工資只有1000元;另一方面樑湘怡覺得父親會認爲她年紀太小不宜生小孩。

爲此,林超決定叫樑湘怡做人流。但由於他沒有錢讓樑湘怡做人流,而樑湘怡也不敢跟家人講懷孕的事,遲遲沒有去墮胎。

生下女嬰後放在水箱上

2010年6月14日凌晨,樑湘怡突然覺得腹痛難忍。男友林超提出和她去醫院檢查一下。他倆打算步行到附近的社區醫院,途經赤沙村南興市場合和網吧時,樑湘怡覺得十分難受,無法前行,林超建議她去網吧上下廁所,可能會緩解。

樑湘怡於是走到南興市場2樓的其中一個女廁。她一直冒汗,下身劇烈疼痛,感覺胎兒可能要出生了。疼痛持續了很久,大約蹲了半小時,樑湘怡走出廁所,準備下樓,但下體仍然劇痛,她又忍不住走回繼續蹲在廁坑上。在廁所期間,林超打過幾次電話給樑湘怡,但樑湘怡覺得必須先將孩子生下來。

過了大約20分鐘,胎兒出生了,是個女嬰。樑湘怡事後回憶,嬰兒有輕微的哭聲,她就用手輕輕將嬰兒嘴巴捂住,希望不要讓別人聽到。不過這段時間也沒有人上廁所。

到凌晨4時許,樑湘怡打電話給林超說孩子生出來了,該怎麼辦。林超說:“不要了。”掛了電話,樑湘怡經過一段時間考慮,最終決定將女嬰放到離地面約兩米高的第三格廁坑水箱裏。

樑湘怡事後供述,由於水箱較高,她沒有看到水箱有沒有蓋。她踮起腳尖舉高雙手剛好可以把嬰兒放到水箱上面。剛開始,女嬰還在叫喊,她在女廁內等了兩分鐘左右,直到女嬰停止叫喊。她又拉了一下水箱處的紅繩,聽到水聲並看到有水流出沖洗廁所,然後她將胎盤放在廁所裏的垃圾籮裏,離開了廁所。事後,樑湘怡說,她知道這樣做女嬰可能會被水箱內的水淹死,但她當時很害怕,又怕被人發現,所以纔不計後果,她只是爲了把女嬰藏起來不讓人發現。

大約凌晨4時10分,樑湘怡從廁所出來,告訴林超她把嬰兒放在水箱上了,隨後兩人一起回到了出租屋。

因“情節較輕”獲緩刑

6月14日早晨8時多,保潔員發現了廁所的女嬰後,告訴市場保安廁所有東西。當日下午4時許,保安到廁所查看時,發現水箱內有一個女嬰,並報警。

10天后,樑湘怡和男友被警方拘傳,同日被刑拘。

海珠區法院認爲,初生嬰兒不具備獨自生存的能力。樑湘怡把初生女嬰放在公廁水箱內,主觀上明知極可能造成該女嬰死亡的後果,客觀上實施了致該女嬰死亡的行爲,故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樑湘怡生下女嬰,問林超如何處理時,林超表示“不要”女嬰,與樑湘怡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法院認爲,根據他們的犯罪事實和本案的具體情況,可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爲屬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樑湘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林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兩被告人自願認罪,歸案後悔罪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兩被告人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樑湘怡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處林超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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