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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殉情卻在情人自殺後逃亡19年 男子被判故意殺人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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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的浙江台州人宋成(因涉及隱私,文中人物均爲化名),19年前和情人陳巧相約殉情,卻在陳巧喝下農藥後退縮,並逃離現場,後陳巧死亡。19年裏,宋成輾轉多地,於去年底回鄉自首。

相約殉情卻在情人自殺後逃亡19年 男子被判故意殺人

相約殉情退縮

澎湃新聞7月31日從台州仙居縣法院獲悉,該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爲,宋成在有救助能力的情況下放任被害人陳巧死亡結果的發生,並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其主動投案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相約殉情退縮

宋成於1985年底結婚,但一直找不到愛情的感覺。兒子出生後,他當了貨車司機,常年在外奔波,期間認識了丈夫同爲貨車司機的陳巧。陳巧常請宋成到家裏吃飯,幾經接觸,倆人互生好感,常偷偷約會。

1998年5月20日,倆人約在仙居一家旅館見面,陳巧再次提出雙方各自與配偶離婚,然後結婚,不然就一起去死。

因妻子不同意離婚,宋成決定跟陳巧一起喝農藥自殺。買回農藥後,陳巧先喝了一杯,隨後倒在牀上。

看着陳巧口吐白沫、臉色發青,宋成退縮了。

他將陳巧用被子包起來,藏到牀底。

離開現場後,宋成到了上海,又去北京,19年間還去過內蒙古、黑龍江,打過工、撿過破爛。

去年底,他鼓起勇氣回家看兒子。在獲得兒子諒解後,他在兒子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並與陳巧家人協商賠償,取得了對方諒解。

法院審理認爲,《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宋成在有救助能力的情況下放任被害人陳巧死亡結果的發生,並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

另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宋成主動投案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兩人相約自殺並實施自殺行爲,中途放棄的一方,有阻止、挽救對方的義務,見死不救、放棄自殺者的,可以構成故意殺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秀珍告訴澎湃新聞,相約自殺的兩人在實施過程中一般存在幫助行爲,幫助別人自殺也是一種殺人行爲。本案中,宋成因相約自殺行爲而有施救義務,但他不僅沒有施救,還將已中毒的陳巧用被子包裹、藏到牀底,導致陳巧喪失被他人施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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