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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勒索吸毒人員 男子因收入低冒充警察與線人合夥詐騙

來源:爵士範    閱讀: 9.2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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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男子收入低於是就冒充警察勒索吸毒人員。這條新聞實在令人震驚啊!家住海淀區香山北營的馬某,因嫌收入低想自己出來掙點錢,夥同自己的三個朋友冒充民警,以拘留吸毒人員張某進行威脅,敲詐張某人民幣一萬元整。馬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檢方批准逮捕。

警察勒索吸毒人員 男子因收入低冒充警察與線人合夥詐騙

警察勒索吸毒人員​

2015年2月27日傍晚,被告人宋某、高某夥同他人在朝陽區健翔大廈某房間內,以將吸毒人員崔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3萬元。現涉案錢款人民幣1.4萬元已起獲併發還,其餘錢款未起獲。 

警察勒索吸毒人員

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高某在朝陽區健翔大廈附近一輛小型轎車內及中關村北大街某賓館房間等地,以將吸毒人員楊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5000元,後未得逞被告人宋某於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違反法律規定辦案等有關問題,被公安紀委調查。

警察勒索吸毒人員

同年3月1日,高某被採取禁閉措施,被告人高某於同年3月7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二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檢方認爲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爲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

庭審期間,被告人高某認爲第一起案件應構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應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離開,並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實施。法院認爲,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關於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詐事實中具有犯罪中止情節,以及第三起敲詐事實其並不知情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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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縱觀全案的證據及其敲詐行爲,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過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設伏抓獲涉毒人員,將人員控制後,在車上由宋某單獨向涉毒人員索要錢款,滿足其要求的釋放,未滿足其要求的即按違法處理。故其之所以沒有繼續實施勒索行爲的原因並非其自願中止勒索行爲,而是因涉毒人員不能滿足其要求,依法應認定爲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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