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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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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
 

一法律依據

1.執業藥師所遵循的法律法規

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2001年12月1日施行):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醫療機構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並以此作爲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

《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執業藥師有關證明,均屬無效。

《關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並將(執業藥師註冊證)正本原件置於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執業藥師在藥店營業時間內應當在崗履行職責,恪盡職守,並佩帶有執業藥師標識的胸牌。胸牌內容包括:姓名、資格類型、註冊證書編號、部門、一寸彩色照片等。執業藥師因故離崗掛牌告知。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必須配備駐店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藥學技術人員。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對醫師處方進行審覈、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藥品。甲類非處方、乙類非處方藥可不憑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但病患者可以要求在執業藥師或藥師的指導下進行購買和使用。執業藥師或藥師應對病患者選購非處方藥提供用藥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p#副標題#e#

2.執業醫師所遵循的法律法規

《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1998年6月全國人大通過,由全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6月26日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爲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覈、調配、覈對,並作爲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p#副標題#e#

二執業特點

1.執業藥師的執業特點

從事藥師職業的主要人員基本來自醫藥院校畢業的藥學專業的大中專學生,現在的藥學專業教育以化學爲主,本科生的主要課程有無機化學、有機化學、物理化學、藥物化學、合成化學、分析化學、儀器分析等,涉及生物化學、微生物學、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等課程很簡單,以至於診斷學和治療學幾乎沒有接觸。#p#分頁標題#e#

藥學專業所進入的崗位大多數是在製藥工業、科研院所、醫院藥房、經營企業零售藥房和管理機構等。

執業藥師的崗位

①.醫藥生產企業:廠長經理,總工程師,技術工藝主管,質檢主管,製劑主任和供應主管。

②.醫藥經營企業(社會藥房):主管業務經理,質檢主管,經營部門主管,門市前臺處方審覈,藥學諮詢。

③.醫療機構(醫院藥房):藥房負責人,製劑負責人,處方調配,處方審覈,藥學諮詢等。

執業藥師所相應的主要職責: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是 申領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合格證的必備條件;必須對藥品質量負責;參與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等行爲有權勸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對處方提出質疑,有查證處方的法律責任;有指導用藥的責任;只能在一個單位執業。#p#副標題#e#

2.執業醫師的執業特點

從事執業醫師的主要人員來自醫學院校畢業的本科生,醫學專業以解剖學、組織學與胚胎學、醫學生物學、病理學、生理學、藥理學、病理生理學、生物化學、人體寄生蟲學、醫學微生物學、醫學免疫學、預防醫學、診斷學、內科學、外科學、婦產科學、兒科學、神經病學、精神病學、醫學影像學耳鼻咽喉科學、眼科學、傳染病學、醫學心理學、醫學倫理學等課程,對藥物的掌握以使用爲主。

醫學專業所進入的崗位大多數是在醫學、預防、保健的醫療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管理機構等。

執業醫師的崗位:

①醫療部門:醫院主管業務領導,科主任,臨牀醫生及醫學生帶教老師。

②預防部門:疾控部門業務領導,流行病學防控醫生等。

③保健部門:特指保健醫療部門中的具有處方權的醫生。

執業醫師相應的主要職責: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爲患者服務; 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僞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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