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獵奇 > 社會萬象 > 女子喝永和大王豆漿進醫院 店家:東西沒問題 她身體問題

女子喝永和大王豆漿進醫院 店家:東西沒問題 她身體問題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17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在永和大王喝了一杯現磨豆漿,喝到將近杯底時發現杯勺上有黑色不明物質,之後開始噁心嘔吐肚子疼。

女子喝永和大王豆漿進醫院  店家:東西沒問題 她身體問題

­被起訴後,永和大王方面質疑,爲什麼店裏每天製售五六百杯豆漿,怎麼別人喝了都沒事,只有張女士喝了難受。永和大王方面認爲,喝了豆漿難受,並不是豆漿的問題,而與張女士的身體素質有關。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獨家獲悉,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並賠償2308.5元。

­買杯豆漿喝進醫院

­2015年2月25日,張女士來到南京市的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花5元錢買了一杯現磨黃豆豆漿。

­喝到將近杯底時,張女士發現盛豆漿的杯勺上有黑色不明物質。因與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職員交涉未果,張女士選擇了報警。

­在交涉和警察出警過程中,張女士開始噁心嘔吐,上腹部疼痛。

­永和大王廣州路店職員將張女士送到了江蘇省人民醫院進行檢查,初步診斷爲“腹痛待查急性胃炎?”。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張女士又多次到這家醫院進行各項檢查,診斷爲“腹痛待查胃炎?”。

­永和大王:豆漿沒問題 難受是她身體有問題

­多次交涉未果,張女士將經營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店賠償醫療費1070.1元、誤工費37333.33元、營養費3360.9元、護理費6600元;因維權產生的電話費35.4元、打印複印費20元、交通費50元、起訴郵寄費8.6元;損壞的褲子費用200元;退還購買豆漿的貨款5元並支付賠償金1000元;賠償做胃鏡和複查肝功能的費用;並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對於張女士的訴求,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認爲:我公司一家店每天製作銷售五六百杯豆漿,張女士喝的是第四百多杯,除了她,沒人喝完我們的豆漿反映不適的,我們認爲發生身體不適與張女士的身體素質有關。

­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辯稱:我公司對原材料選取有嚴格的標準,張女士說喝了豆漿出現身體問題,但在省人民醫院檢查,病歷上好幾個醫生寫的都在“急性胃炎”後面打了問號,證明醫生也無法確定她身體出現狀況的原因。

­該店還認爲,事發後,鼓樓區藥監局和公安機關均對豆漿進行了調查,均沒發現豆漿存在什麼問題。

­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認爲其無過錯,只同意退還張女士買豆漿的貨款5元,拒絕其他賠償要求。

­該店還認爲,張女士到法院起訴時,這場糾紛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原告未能證明身體損害 駁回訴求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而本案糾紛發生於2015年2月25日,張女士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被告關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不予採納。

­法院認爲:經營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銷售的現磨黃豆豆漿內含有黑色不明物質,張女士食用後自覺上腹部疼痛不適而就診,根據張女士現有的檢查報告單和門診病歷等,僅有張女士主訴的“上腹部疼痛”,並無張女士身體存在問題的醫學診斷,故張女士未能證明其食用涉案豆漿後身體存在嚴重損害。

­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自願退還張女士購買豆漿的貨款5元,未違反法律規定,予以准許。

­綜上,法院判決:商家返還張女士貨款5元,同時駁回張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終審:永和大王被判賠償消費者

­一審判決後,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訴,其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並提出按照她前述訴求依法改判。

­張女士提出理由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其本人是因喝了早已過保質期的、不合格的、且污穢不潔、混有異物的黃豆豆漿後,出現嘔心嘔吐、上腹部疼痛等症狀,醫院診斷證明是急性胃炎,造成谷丙轉氨酶超出正常值3倍多。一審法院不適用食品安全法違法,並直接導致認定事實錯誤。

­張女士還認爲,診斷證明書證明是急性胃炎,一審法院不應該認爲沒有醫學診斷。此外,一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存在明顯不公。

­今年5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法院認爲: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爲:案涉豆漿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此外張春玲因案涉豆漿造成的損害後果應如何認定,其主張的各項損失及費用應如何認定。

­關於第一點爭議,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食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應當對於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張女士已經初步舉證。永和大王廣州路店對此雖予以否認,但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雙方發生爭議後,永和大王廣州路店並未將案涉豆漿的存放容器中剩餘豆漿提取保存,也未對爭議豆漿的情狀及時拍照或錄像作爲證據留存,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據此,法院判決門店應退還張女士豆漿款5元,並賠償她1000元。

­法院認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張女士在糾紛發生當時出現上腹部疼痛不適、嘔吐、無腹瀉、有發冷的症狀,醫院經檢查,初步考慮急性胃炎。後張女士經檢查治療,未確診其他與案涉糾紛有關的其他損害後果。

­故,對於張女士主張的各項損失,應以前述症狀及診斷爲限。經審理認定,張女士的實際損失總計爲1308.5元,應由永和大王南京廣州路店予以賠償。

­最終,法院終審改判商家退還張女士貨款5元,並各項賠償共計2308.5元。(記者楊國華)

社會萬象
國際快訊
人間冷暖
奇聞趣事
世間印象
拉呱
歷史名人
民間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