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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西安一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引發爭議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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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這善意讓人吃不消

陝西西安一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引發爭議

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爲了維護公共道德,卻違反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道德和職業操作規範。同時,還違反了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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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陝西西安,一位老太太抱着孩子上公交車,司機樑師傅用廣播和喊話提醒乘客讓座,全車遲遲不見有人行動,樑師傅索性將車停下。大概過了5分鐘,一位中年男乘客站起身,給這位老人讓了座,樑師傅才重新啓動車子。事後,樑師傅的行爲引發爭議。

爭議聲中,多是對公交車司機是否有權深度介入其中並停駛的行爲進行討論,並不涉及該不該讓座的問題。但是,一篇媒體評論卻將讓座視爲乘客的合同義務。由於履行合同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必然義務,這相當於變成了乘客的法律義務。

作者認爲,“公交司機到站開門,就意味着向乘客發出要約,乘客有權利選擇是否成立運輸合同。而只要乘客上車就意味着他作出了某種承諾。”這種承諾就包括了“禮讓愛心座”的義務。評論的角度頗爲新穎,結合了民法和合同法相關理論,結論看起來似乎順理成章。但是,這個結論卻有着非常嚴重的問題。

爲乘客設置讓座的“合同義務”,混淆了“道德義務”與“合同義務”的概念。對道德的倡議應與合同區別開來。公交車上設立愛心座位,並提醒將座位讓給“有需要的人”,是對公共場所的道德倡議。在公交車上讓座,與在其他公共場所對公民的道德要求並沒有本質區別,這類被稱爲“公共道德”的規範,因爲其認定的難度、行爲的普遍性而難以在法律規範層面進行調整,只能通過社會以倡議、負面評價等方式進行道德約束。

在一定的條件下,公共道德的確可以作爲合同義務的一部分進行規範,比如用人單位對職工衣着言行提出要求。但在這裏,合同義務的相對人是確定的,單位對哪些行爲是禁止的也有着清晰界定,對違反相關行爲進行的處置明確具體。可以看到,義務的確定,必須有能夠明確的邊界,任何可能進行模糊判斷的義務,都不能成爲合同義務。

我們再看看,公交車上的“禮讓”,是不特定的人與不特定的人之間發生的關係。假定“讓座義務”存在,那麼同一個乘客,可能在不同的另一乘客面前有着不同的權利義務。打個比方:一個60歲的老人,在40歲的人面前,他是權利人,享有受讓“愛心座位”的權利;但這時突然上來了一個80歲的人,他是否應當成爲義務人?是否應當把座位讓出來?事實上,公交車上“有需要的人”本就是一個相對概念,而不是一個絕對概念,這就決定了無法用一個統一標準來劃定誰享有受讓權利、誰負有讓座義務。

再比如“老弱病殘孕”中的“弱”, 對男人來說,女人就是“弱”;對成人來說,未成年人就是弱;對身體強壯者來說,身體瘦弱者就是弱;對晨練者來說,下夜班的小夥就是弱……更別說對於“病”者來說,更是無法直接認定的,那麼,這個權利義務又如何來確定?如何能在一眼之間,認定誰是權利人,誰是義務人?

對於公交車與乘客間的合同關係,其實非常簡單:安全及時地將乘客送到指定地點。公交車上的道德,是公共場所的道德內容,公交公司有義務進行一定程度的提示和倡導,但卻不應當成爲道德裁判員。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表面上是爲了維護公共道德,卻違反了更基本的道德:職業道德和職業操作規範。同時,還忽視了乘客與公交公司的合同義務。

在公交車上,對於該不該讓座的判斷,應當模糊一點,更具善意一點。不要用自以爲是的眼光看待沒有讓座的人,過於精準具體的指向,往往會對道德產生更大的傷害。

道德領域的事,提示到就好,頻頻按提示音,甚至直接停車“逼讓”,都是一種充當道德法官的行爲,不但解決不了道德問題,反而會增添他人戾氣。許多公交車上的衝突,都可見頻頻按提示音在前、衝突在後。司機過後表功“我一直按提示音卻沒人讓座”,但事實上,如果不頻頻按提示音,人們並不會這麼敏感。

對座位的需求,不妨對他人多點寬容心,多點模糊善意。否則的話,公交車還真沒法開了。

原標題:陝西一公交司機停車逼迫乘客讓座 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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