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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爭房產將母親公證死 讓人情何以堪

來源:爵士範    閱讀: 8.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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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電 據2012年6月1日新華網報道,在父親病故後,兒子爲了獨霸房產,竟然假冒兄弟姐妹的簽名,將尚未過世的母親公證死亡。5月29日,記者從臨川區人民法院瞭解到,這起涉及房屋繼承權的訴訟已塵埃落定,身爲撫州市某機關公務員的當事人劉平爵,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公務員爭房產將母親公證死 讓人情何以堪

讓人感到蹊蹺的是,這棟位於撫州市區二仙橋附近的4層小樓,10多年前本就是劉平爵出資所建,但房產證上爲何寫的卻是父親劉子仁的名字。報道中說是劉平爵贈給其父母的,在城區建一棟4層小樓,肯定花費不少,而有錢建房贈父母,只可能是在滿足自身衣食住行經濟寬裕情況下的“孝順”,10多年前劉平爵可能還出道不久,身爲公務人員,其鉅額資金從何而來?10多年過去了,如今又爲何對此房產耿耿於懷?筆者以爲,背後似乎有不可告人的隱情。

劉平爵既然把房子贈給其父母,房子的所有權自然就轉移到其父母名下。2000年其父劉子仁病故後,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其母親以及劉平爵的兄弟姐妹們都有法定的繼承權。2007年,劉平爵爲獨霸房屋繼承權,在母親馮賽花健在的情況下,來到臨川區公證處(現文昌公證處),用冒充兄弟姐妹的假簽名,辦理了《繼承權公證書》,上面註明“父母死亡時遺留的房產,兄弟姐妹均自願表示放棄對父母的遺產繼承權,應由劉平爵一人繼承”。隨後,依據這份《繼承權公證書》,撫州市房產管理局爲劉平爵辦理了房產過戶行政登記。而且這些事劉平爵的兄弟姐妹一直被矇在鼓裏,直到今年他們才得知這一情況。

根據報道中的這些描述,筆者認爲,劉平爵除了涉嫌建造4層小樓的該筆資金來源不明外,其上述行爲,不僅與公務員的身份不相適應,更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其一,是否孝敬父母,應當是對於一名合格公務員的起碼要求。一個公務員爲獨霸房屋繼承權,竟把活着的母親當作死人派上用場,還有什麼對父母的孝敬可言,簡直把公務員的臉丟盡了。更何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公務員法》中的七個條件中的第四個條件就是要求公務員必須“具有良好的品行”。爲獲得房屋的全部繼承權,能不擇手段,弄虛作假,會不會是平時工作中指鹿爲馬慣了?劉平爵的所作所爲,說明其缺乏誠信,道德品行很差,根本就不具備公務員的資格。這樣的人留在公務員隊伍中,只會是害羣之馬,敗壞政府聲譽。

其二,本案涉及到繼承權喪失問題。繼承權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爲,而喪失作爲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繼承法》第7條第4項規定: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僞造遺囑是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的行爲,銷燬遺囑是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完全毀滅的行爲。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被繼承人的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劉平爵的行爲雖不屬於製造假遺囑,但其出於惡意僞造證據,並把家庭其他成員的繼承份額實際上拒爲己有,無疑其性質更爲惡劣。這個案例的出現,說明《繼承法》該條款有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有了家庭的和諧纔會有社會的和諧。親人之間應相互幫助、相互溫暖、相互支撐,而劉平爵身爲國家公務人員,爲一己之利益,竟然不顧及親情,違背倫理,做出令世人所不齒的醜事,讓人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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