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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公租房管理辦法-黃石公租房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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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公租房管理辦法-黃石公租房買賣政策

黃石公租房管理辦法-黃石公租房買賣政策

黃石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協助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做好本轄區保障性住房需求申報統計、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初審等工作。

第一條: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才和異地務工人員等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承辦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申報、審覈登記、輪候配租以及建設、管理等事務性工作。

黃石公租房買賣政策

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參照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原則上按適當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其租金收繳及房屋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產權人(出租人)可自行負責,也可委託第三方管理。

第十九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具備物業管理條件的,產權人或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按《黃石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爲承租人提供物業服務,物業管理費按合同約定由承租人承擔。

第二十條: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工商部門制訂《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實行合同備案制統一進行管理。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合同期原則上爲3年,最長不超過5年。需要續租的,應當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覈。不得一次性簽訂長期租賃合同等變相出讓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期間,因國有土地收回或農村留用地徵收而需要進行拆遷補償的,房屋按市場重置價格計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屬性和收益標準進行補償。

對面向社會出租、實行企業經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准入條件、退出機制等按照《黃石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統一納入政府管理,實行承租人資格定期複覈制度。經複覈,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解除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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