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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勸架卻掰斷女子手指 法院判其賠償

來源:爵士範    閲讀: 1.7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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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的村民姚金在街上看到一對扭打的男女,女子緊抓男子衣服不放,遂上前勸架,結果卻掰斷了女方手指。近日,浙江衢江法院以勸架過當為由判決姚金賠償損失2721.9元,同時責令其對另一項損失5443.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村名勸架卻掰斷女子手指 法院判其賠償

原告劉妹訴稱,同村村民朱新欠了自家錢,2010年2月7日,劉妹在村口看到了朱新,便向其討要。結果朱新卻出言不遜,劉妹一氣之下抓住朱新的右衣角要求給個説法,朱新即揮拳打劉妹左耳根部,並從摩托車上下來再行毆打。

村民姚金看見了,與朱新一同掰劉妹抓牢朱新衣服的手指,結果劉妹的右小指被掰斷了。

劉妹右小指近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被鑑定為輕傷。同年4月28日,勸架者姚金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又被撤銷案件。

2011年7月27日,劉妹訴至衢江法院杜澤法庭,請求判決被告朱新、被告姚金共同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車旅費、後續治療費等合計15435.89元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庭開庭時,被告朱新辯稱:與原告發生糾紛事實,但原告的損傷不是本被告所致,且原告對糾紛的發生有直接故錯,請駁回其訴訟。

被告姚金辯稱,事發時,本被告出於好心前去勸架,沒有傷害原告的故意,平時與原告及與被告朱新關係一直較好。因此原告起訴沒有道理,應當駁回。

衢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劉妹與被告朱新發生扭打,雙方均有過錯,各自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劉妹的左耳外傷應推定為被告朱新所致,該部分損失被告朱新承擔60%。原告右小指的損傷系原告緊抓衣服、兩被告用力攀掰所致,三人均有責任。被告姚金雖為勸架,但其勸架的方式和力度過當,已經超過一定的合理範圍。因此,原告右小指的損傷,原告本人、被告朱新、被告姚金應分別承擔40%、40%和20%的責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的,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11年11月23日,衢江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朱新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533.44元;被告姚金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2721.9元;兩被告對原告右小指損傷的損失5443.8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隨後,被告朱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久,衢州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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