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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捏造传播供电局员工视频 传播虚假信息遭刑事拘留

来源:爵士范    阅读: 8.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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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捏造传播供电局员工视频 传播虚假信息遭刑事拘留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今天(3月12日)晚上通报:近日,有人在网上捏造传播针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2名员工的不实言论和图片视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公司的名誉和形象。广州天河警方3月11日接报警后,迅速开展立案调查工作。

经调查,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员工汤某(男,30岁,广州人)交代,他“听说”公司2名同事在公司会议室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加以编造后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该公司另一员工王某(女,30岁,广州人)将该信息再“加工”后再发到网络社交平台。经网络发酵,该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目前,天河警方已依法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汤某、王某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传播淫秽视频犯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传播的内容是否构成法条中的要件,最终是否构成“淫秽物品”,需要由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从法律上来说,视频、信息等被传到网上,不管是制作者上传还是由他人上传的,都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范围如果超过了“三百或六百人次以上”就已经达到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可能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网站的经营者或者是管理人员想要提高网站的点击率和关注度而传播“淫秽物品”,也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为目的在公共空间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即便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相关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然而,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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