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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民辦學校籤公約防互挖牆腳 挖人需賠30萬

來源:爵士範    閱讀: 5.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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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與當地46所民辦中小學校長簽署《教師流動自律公約》,承諾若招聘其他學校尚在合同期內的教師,需賠償對方學校損失費30萬元/人,此舉很快在網上引起熱議,網友認爲此舉逆市場規律,不利人才流動。

溫州民辦學校籤公約防互挖牆腳 挖人需賠30萬

民辦學校誠信簽約

參與簽署會議公約的民辦教育協會翁學院會長表示,此舉是爲了防止學校間的惡意競爭,減少對學校和學生的損失,主要爲解決優質學校內一些教師流動性大的問題,具有法律約束力。律師認爲,公約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

溫州民辦學校籤公約防互挖牆腳 挖人需賠30萬 第2張

民辦學校誠信簽約

溫州市越秀中學的李老師表示,學校老師間也在討論這件事。而他對此事並沒有太多感想,據李老師介紹,溫州市大部分民辦中小學的教師都是一年一簽制,一年之後又可以重新選擇。他周圍的老師,都會做完一年再走,因爲時限短,還未見到違約的老師。

李老師1999年轉入私立學校已有17年,共簽約17次。他介紹,在溫州市內,民辦學校多數採取一年一簽制。“大約在6月20號,學校就要求你寫留去意向,如果留你,過段時間找你簽約,不留你的話,就不找你談,老師就知道該走了。”他解釋說。

而某民辦學校老師表示,學校也有四五月份就定老師的,但這種情況較少。不過李老師認爲,一年一簽有利於雙向選擇。因此,對於“46所民辦中小學簽署教師流動自律公約”,“我看這公約沒有實質性的作用,老師們都覺得挺可笑的。我們當老師的都明白,教學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教書是個良心活。最重要的是要把書教好,薪酬本就不是單一的評判標準。”李老師說。

微博上的新聞評論中,多數網友發表觀點稱,如果老師很優秀,有學校願意高薪挖走,中途走是否需要賠償,有合同條例在那裏就足夠了,此項措施有些多此一舉,並不看好。

公約制定者稱爲促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記者通過查詢瞭解到,溫州民辦教育網的學校簡訊欄目中,公佈了召開的民辦教育協會第四屆第二次全體會員大會上,舉辦了“溫州市民辦中小學關於教師流動的自律公約”簽署儀式,共有46所民辦中小學自願參與簽署。

溫州市翔宇中學的李玉佩主任則是該“公約”制定過程的參與者,在他看來,此項“公約”的目的是爲了對民辦中小學教師進行道德約束。“暑假前我們就醞釀該公約如何制定,針對現在溫州市出現了一些學校老師合同未滿就走人、少數惡意競爭的學校挖人的現象,應該給予警示,我比較支持。”李玉佩表示,該校是參與制定和簽約方,會積極響應這項規定。

李玉佩談及他支持的理由說,民辦教師的流動性較大,有的學校老師業務不錯,但師風師德未必合格。如果一年內,老師沒有把課帶完就走了,首先是對學生的不負責,其次也增加學校辦學成本,不利於民辦教育的發展。另外,他介紹翔宇中學招聘教師會在一年後考慮和老師簽署三年、五年甚至更長時間的約定,“也爲了給老師一些保障,如果適合我們學校,我們也願意留他下來。”

民辦教育協會稱該公約有法律約束力

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翁學院會長向記者解釋了公約的制定過程。“八月份制定出公約,第一批簽了部分老師,也一直在探討中,到對外公佈,具體時間就是10月29日,由學校董事長或者校長負責簽訂。”翁會長也沒想到此舉會引起關注。

據瞭解,公約的出臺是針對民辦學校之間互相挖老師,造成教師流動性強的難題制定。現在中小學,許多老師學校寒暑假也會上課,這時候挖走老師對學校是極大的傷害,不利於教學的持續性和老師特長的培養,發揮。公約制定後大家互相就有了制約,可以遵守。翁會長稱,該公約制定的立意是好的,也是自願簽署。

同時,翁會長迴應了公約如何執行的疑問。民辦教育協會是教育局的分管單位,教育局屬負責監督,具體執行由民辦教育協會負責。簽署公約後,若發現簽署學校的老師在合同期內被挖,雙方學校就需要交涉,挖走老師的學校需賠償原來校方損失費30萬。翁會長認爲,若到法院起訴,該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作爲起訴依據,申請賠償。

焦點1

公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鬆認爲,這個公約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不需要獲得之前學校的同意,也無需承擔違約金等責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支付了高額的培訓費用,可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服務期,服務期未滿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應摺合的培訓費作爲違約金。

劉昌鬆稱,溫州市民辦教育協會歸溫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溫州教育局應當主動進行干預,不能讓這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公約”在該地區盛行。若稱該公約爲道德公約,這一辯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規範應靠道德譴責和輿論壓力讓其遵守,“招聘其他學校一名合同期內的教師,要承擔30萬元鉅額賠償的責任,怎麼是道德規範呢。”

劉昌鬆表示,該公約以對教育機構鉅額懲罰的機制,來嚴重約束教師的合理流動,這樣的約定是嚴重違反國家法律的,因而是無效的。

焦點2

是否阻礙師資合理流動?

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根據頒佈的公約內容分析,此舉是否阻礙教育資源的流動,關鍵還要看這項規定在頒佈後的效果。如果當地確有惡性競爭,而該公約的簽署,使得參與的學校都能夠有效促進教師的良性流動,說明這種地方性的嘗試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爲道德約束的方式,未嘗不可。但如果在實施過程中,限制了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的發揮,則應該廢除。

根據多年教育經驗的判斷,儲朝暉認爲一個教師的去留,是和所在學校的整體環境和教學條件等因素相關,不單侷限於薪酬。“做教師這個職業的,可能從自身出發,更在意學生和學校的認可和感情上的信任,這種公約能否起到效果,還有待觀察,它更像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劉昌鬆則認爲,溫州是國家民辦教育綜合改革的試點地區,應更加符合國家法律鼓勵勞動者同勞動條件更好結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約限制教師流動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門應該明令禁止。

贊成

村委會一把手:目標不錯,方法不好操作。

光纖主語:對於教育公平性來講,好老師被挖走,學校的師資還是很大程度影響教學質量。

阜南王要:這就是溫州人,抱團、有契約精神!

反對

心理測試軟件大哥大李守龍:這種政策是逆市場規律的,人才的合理流動就是受高薪爲中心的人性滿足而推動。學校不能給予教師好的待遇與發展前景,其他學校自然可以挖人。

馬鄧三:誰給的條件優厚就去哪兒,學校間也需要競爭,學校爲什麼留不住好教師,還是得從自身找原因,而不是利用行政命令強行干涉!

好名字全都被註冊了:人往高處走,現在房價物價不斷上漲,教師也是一種職業,也是爲了掙錢養家,有更好的待遇爲何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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