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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搶劫潛逃15年後落網 已化名當公司中層幹部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5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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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7日,隨着被告人俞洋被投監執行刑罰,16年前發生在安徽省合肥市的3起持刀搶劫案件終於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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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搶劫案,檢察官何小剛是該案承辦人。案卷顯示:被告人俞洋夥同閆某等3人,分別於2001年9月7日、10月3日和10月8日在合肥市區多個公園內連續持刀搶劫作案3起,共搶得財物價值6409元。

男子搶劫潛逃15年後落網 已化名當公司中層幹部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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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10月9日22時左右,4人在一公園內準備再次作案時,因形跡可疑被巡邏的公安民警盤查。在被帶往公安機關途中,4人反抗逃脫,後閆某等3人相繼被抓獲歸案。2016年12月27日,俞洋在浙江省紹興市一居民小區裏被抓獲歸案。此時的俞洋化名“陳維紹”,是紹興市一家公司的中層幹部,在當地購買了房產並娶妻生子。

2017年6月27日,該案在廬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何小剛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起搶劫我沒有參與。”法庭調查階段,俞洋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並不認可。“你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中提到,有次搶劫一男一女時,你曾對被害男子說過‘兄弟,江湖救急,幫幫忙’的恐嚇性話語,是否屬實?”何小剛問了一個看似無關的問題

“我記得我說過這樣的話”

“第一起搶劫案的被害人陳述和同案人員閆某、徐某供述均稱,被告人俞洋在搶劫時說過‘兄弟,現在有難,幫幫忙’等恐嚇性話語,並有一女嫌疑人蔘與,對女性被害人進行搜身,搶得的手機也被該女嫌疑人拿走。俞洋潛逃15年,被捕後對其參與搶劫犯罪事實的諸多情況記憶不清,但其在供述中仍然交代了上述細節,這與被害人陳述和同案犯供述高度一致。

同時,同案犯閆某、徐某均供稱,案發當晚他們還搶劫了他人,這同樣與被告人‘當天晚上還搶劫了一次’的供述是吻合的,故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已經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被告人蔘與了第一次搶劫。”何小剛相繼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證言、同案犯供述、法庭科學DNA鑑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並通過絲絲入扣的分析,讓被告人的辯解不攻自破。

“第三起搶劫時,持刀傷人的不是我。”俞洋繼續辯解。

“2001年10月8日,被告人夥同閆某等3人持刀搶劫將被害人大腿捅傷,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的陳述筆錄、辨認筆錄以及同案犯的供述筆錄相證實,也與俞洋交代的其在最後一次搶劫中因被害人反抗而持刀將其大腿捅傷的供述相互印證。”

“公安機關所作的筆錄與我自己所說的不相符。剛被抓的時候我比較緊張,沒怎麼細看就簽字了。”

“公安機關對俞洋共製作了5份訊問筆錄,供述內容基本一致。從供述筆錄內容來看,被告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當天只供稱‘見到你們,我心也安下來了’‘我記得至少搶劫過三次以上,具體多少次我現在想不起來,讓我再好好想想’等,並未供述搶劫犯罪的事實細節,能夠客觀反映其被抓獲後的心理狀態,同時也能客觀反映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訊問,沒有誘供等情況存在。

在第二次訊問中,其對搶劫犯罪的時間、同案犯姓名等情節記不清,但對持刀傷人、說過的恐嚇性話語、被公安機關抓捕時反抗逃脫等一些印象深刻的犯罪事實供述詳細。這符合人的記憶規律,因此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是真實客觀的。”

“我的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法庭辯論階段,俞洋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辯護意見。

“綜觀本案證據,被告人俞洋在共同實施搶劫犯罪中,無論是犯意提起、行爲實施還是贓物處理等方面均積極主動,直接實施了所有搶劫犯罪活動,並將一名被害人捅傷。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民警盤查時,不但指使同案犯‘動手’抗拒執法,還帶頭逃跑,可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何小剛說。

2017年7月14日,廬陽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俞洋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俞洋未提出上訴。

公訴人簡介

何小剛,1981年3月生,2007年參加檢察工作,2011年選調至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現任公訴科檢察員。從檢10年來,一直工作在辦案一線,曾榮獲“亳州市優秀公訴人”“優秀共產黨員”等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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