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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女童小悅悅被碾死 見死不救立法必要嗎

來源:爵士範    閱讀: 8.61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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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歲女童小悅悅被碾死 見死不救立法必要嗎

小悅悅被碾事件中的冷漠路人

2歲女童小悅悅被車碾過,18路人見死不救,監控錄像以及網絡的力量讓這起慘案深深地刺痛了國人的心靈。隨着小悅悅傷情的惡化,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斥責路人的冷漠,哀嘆社會道德的滑坡,每個人都在思索慘案發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決方案。

而在制度的力量深入人心的今天,立法懲罰“見死不救”,成爲不少人首選的想法。不僅廣東官方發佈信息問計於民,徵求立法懲罰“見死不救”的意見,很多知名律師、媒體等也表示希望推動立法。儘管也有許多人對用刑罰手段解決道德問題不以爲然,但這次媒體報道中,普遍都提到這是參照德國、法國等發達國家的做法,那麼,這外國的經,到底是不是解決“冷漠”問題的良方?…

爲什麼國外存在立法懲罰“見死不救”?

大陸法系:普遍設有“見死不救罪”

“見死不救”,在更大的層面上叫做“見危不助”。目前,在刑法典中規定見危不助罪的國家主要集中於歐洲大陸。歐洲共有41個國家和地區,據學者統計,有超過20個國家規定了見危不助罪。

例如,《法國新刑法典》第二編“侵犯人身罪”第3 章“置人於危險罪”第3節“阻撓採取救助措施以及怠於給予救助罪”第223-6 條規定:任何人能立即採取行動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輕罪發生,且這樣做對本人或第三人並無危險時,而故意放棄此種行動的,處5 年監禁併科 75000 歐元罰金。

《德國刑法典》第28 章“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323 條c(不進行急救):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急救,根據行爲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大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 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芬蘭刑法典》第21 章“侵害生命與健康罪”第15 條不予救助:凡明知他人處於致命的危險或者喪失健康的嚴重危險之中,但並未給予或促成救助,鑑於行爲人的選擇自由和當時的狀況,該救助是能被合理期待的,以不予救助罪論處,處以罰金或者6 個月以下的監禁。

很明顯,這些刑法條文確實是針對“見危不助”的。然而,人們通常的理解裏,刑法的目的是禁惡,而並非引人向善,刑法針對的,通常是特定主體違反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爲。雖然,刑法上也有“不作爲犯”的說法,但這是因爲特定人羣有其應該做的義務,對於一般的人來講,“見危不助”明明是一個道德問題,怎麼能用刑法來規範呢?

不過,歐洲的法學家們認爲,在現代社會,國家的任務不是懲罰一種不道德的思想觀點,而是要懲罰“對個別成員或法律共同體造成危害或危險的行爲”。認爲見危不助有害,是因爲不進行救助會使傷者失去獲救的可能。因此,“延誤成功避免危害的實際機會”便是立法懲罰見危不助行爲的“刑事基礎”。#p#副標題#e#

兩歲女童小悅悅被碾死 見死不救立法必要嗎 第2張

英美法系:也存在“惡撒瑪利亞人法”

對於更爲崇尚個人自由的美國,歐洲大陸國家對見死不救等行爲的犯罪化立法也引起了關注。但真正推動美國人立法來懲處見危不助的,同樣是小悅悅被碾、路人漠視這樣的案子--

第一個是1964年紐約皇后大道凱瑟琳·吉諾維斯謀殺案。她在一段時間內被人連刺數刀。調查者發現,有38名鄰居聽到了她的呼叫聲,或者甚至是看到了襲擊場景。但是沒有人採取行動去幫助她。

第二個是1983年,在馬薩諸塞州新貝德福德酒吧中,一位婦女被羣奸。情況又是如此,沒有人幫助這個婦女,即使許多客人都目睹了罪行。只有當她赤裸着跑向街道時,纔有一個人報了警。

爲此,明尼蘇達州、馬薩諸塞州、羅德島州、威斯康星州和夏威夷州都通過法律規定人們有義務提供某種緊急救助,與鼓勵“見義勇爲”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相對,這些規定不許“見死不救”的法案,被稱做“惡的撒瑪利亞人法”。但這樣的法案僅有少數州推行,未發展到全國。大多數美國人堅持認爲,非特殊情況,人們不負刑法上的作爲義務;道德義務並不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義務,即使他人正面臨生命或健康危險,即使救助行爲不會給救助者或他人帶來任何損害或危險。

立法懲處“見死不救”,有什麼後果?

如果中國引進“見死不救罪”或“惡的撒瑪利亞人法”,會有什麼後果?

先看一個概率問題:網上真有那麼多“好人”嗎?

在前幾天今日話題“如果你在現場會怎麼做(請說真心話) ”的調查中,18%的網友選擇了“走開”,82%的網友選擇了“施救”。按這個概率,連續18個人選擇“走開”的機率是多少呢?答案約等於4乘以10的負14次方,一個可以忽略不記的數字。那麼,是不是這次事發地廣佛五金城一帶的人確實普遍比一般人冷漠呢?其實,即便數據顛倒過來,82%的人選擇“走開”,連續18個人選擇“走開”的機率又是多少?答案是不到3%,仍是一個可忽略的小概率事件。

但是,小悅悅被碾過以後,連續18個人無動於衷走開的事確確實實發生了,原因何在?難道投票選擇“施救”的人都非常虛僞?#p#副標題#e#

爲什麼中國人不願意施救:不能用來定罪的各種解釋

或許有些投“施救”的人說的不是真心話,但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投“施救”一票肯定是出於真心的--無非是打個電話,也算施救了,做這種好事何難之有?但“18個路人漠然走開”的事情既然真的發生了,那可以肯定,這些投“施救”的好人,換到當時的場景未必就不會走開。

事實上,確實存在這些可能,正如這幾天爲18路人辯護的理由--部分人可能確實沒有看到小悅悅,部分人看到了小悅悅但沒搞清楚狀況,部分人則是想施救但卻因爲太多血感到害怕甚至忘了打120,部分人則可能是在想要施救或者打電話的瞬間想到了彭宇案--猶豫那一下,身子就過去了,有些人自稱追悔莫及。

可以給出的解釋還有很多。從社會學角度來看,中國人家庭意識強,社會意識薄弱,邊緣地帶社羣、社區沒建立起來,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轉變過程中人們之間信任度低;從心理學角度看,在行人往來穿梭的街頭,出現了旁觀者效應--“別人都沒伸手,我爲什麼要伸手?”“總會有人去救,不必我來”--這一效應往往被用來解釋上述的1964年紐約謀殺案。此外,還有心不在焉、心事滿懷等等種種可能的解釋。

在此情況下,如何追究這18位路人“見死不救”的責任?儘管我們可以肯定這18個人中存在嚴重的冷漠現象,但要認定某位路人確實是因爲冷漠而不是什麼別的原因走開,取證將十分困難。就此將這些路人判刑是難以想象的。

事實上,即使做出嚴格限定,“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

比起中國的情況,歐美的社會發展程度較高,人們之間的信任程度高,人的認知、技術能力也較高,也未受過“彭宇案”荒唐判決的影響,用“見危不助”入刑來規範人們的行爲確實比在中國要合適。

但是,即便各國普遍對“見危不助罪”的規定非常嚴格,要滿足種種限定條件,“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仍引起極大爭議。

曾經有過這樣的例子,在德國,有位女士駕車郊遊,遇一歹徒假扮受傷者躺於路旁,待該女士停車來救時,歹徒一躍而起將其挾至樹林中強姦。在案發後,很多人同情該女士,主張以後路遇傷員不必搭救,以防受騙受害。這種案例的出現,自然會讓“見危不助罪”引起爭議。

從統計的角度來看,在實際判決的案件數量上,在德國,見危不助罪的規定在實踐中的意義並不顯著,據調查,在現實中,沒有提供緊急援助--即違反“見危不助罪”的案例遠比判了“見危不助罪”的案例要多。

另外,曾經有一項調查結果顯示,在存在“見危不助罪”的德國,認爲法律不應該干預人們的行爲,而應將是否提供緊急救助留給人們自己的良心去做決定的人數比率竟然佔到42%,在澳大利亞爲62%,在美國則爲75%;與此相對,德國支持以監禁刑罰來處罰違反法律者的人數比率僅佔22%,澳大利亞佔15%,美國僅有2%。

這足以說明,讓“見危不助”入刑在歐美也是有極大爭議的。

懲罰見死不救更可能會導致“每個人都躲遠點”

早在1983年,美國法學家伍茲列就指出,見危不助刑事立法的結果可能是人們會通過各種途徑來減少自己成爲潛在救助者的機會,比如避免到容易發生需要緊急救助的場合、地點等。從經濟學理性人的角度來看,這無疑是一個卓見。

想象一下在中國宣佈要懲罰“見死不救”會有什麼後果吧--中國人爲此可以一改喜歡扎堆看熱鬧的劣根性,遇事躲着走、不湊熱鬧,以免牽扯太多麻煩--真要有什麼人出意外了,人們都躲得遠遠的,連看看情況再做打算的可能性都大大降低。要是真從“每個人都躲遠點”見死不救”變成“每個人都躲遠點”,這就違背立法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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