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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監局:嚴禁醫療機構購進使用未經批准的藥品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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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日前發生了因使用個人私自攜帶入境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藥品後引起患者眼部不適的事件。爲維護人民羣衆生命健康,保障公衆用藥安全,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就加強藥品醫療器械進口和使用的有關工作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通知,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的藥品,嚴禁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處購進藥品。對購入使用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的藥品的,一律按假藥論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

  通知要求,進口臨牀急需藥品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辦理相關進口備案手續。 醫療機構因臨牀急需進口少量樣品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口。進口的藥品應當在指定醫療機構內用於特定醫療目的。研製新藥,應當按照《藥品註冊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臨牀試驗,且臨牀試驗的執行必須符合《藥物臨牀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通知指出,個人自用攜帶入境的少量藥品,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或售賣。

  通知同時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藥品、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的監管,對違法經營、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爲,依法嚴肅查處,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證公衆的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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