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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被割喉 行兇19歲未婚母親也曾被棄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6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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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嬰隨後被送往三水人民醫院搶救,手術後躺進溫箱十幾天,終於脫離生命危險。警方破案後證實,兇手系男嬰19歲的未婚母親、中旅酒店桑拿部19歲的女收銀員周某,她在宿舍洗手間產兒後,孩子不停哭泣,害怕他人知道,用水果刀向孩子喉嚨連割幾刀,直到孩子沒聲音後把其扔進垃圾桶,並清理現場血跡,之後還與室友打牌。周某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控制,被送往看守所至今。經DNA鑑定,男嬰父親麥某浮出水面,其親屬把男嬰從醫院接走撫養,目前住在樂平。此事件一度引發社會震驚及持續關注。本報曾連續報道。

男嬰被割喉 行兇19歲未婚母親也曾被棄

昨日,備受關注的男嬰遭19歲未婚親生母親割喉、扔垃圾桶案,昨日在三水法院首次開庭。庭審持續約1個小時,圍繞男嬰母親周某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而展開。其間辯護律師爆出周某案發後有自首情節,且有着特殊的身世———5個月大時,被父母轉給姑姑姑父撫養,特殊的身世導致她擔心未婚生育被養父養母得知後會再次遭遺棄。據悉,開庭前,4位父母給法院寫下2封信,自責之餘懇請法院給予輕判。

庭審直擊

她話語不多,稱“很後悔”

昨日上午9時許,庭審開始,身穿囚服的周某被法警帶入,齊肩發,低着頭。旁聽席上,一名中年男子眼含淚光,視線長時間停留在周某身上。據知情人士透露,這是周某的父親(後來證實,其實是養父)。此外,三水婦聯的幾名人士也到場參與旁聽。

檢方公訴人率先向主審法官及人民陪審員提供案發現場的相關證據,認爲從周某對剛出生的親生兒割喉、無任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把男嬰扔進垃圾桶等手段和行爲上看,周某犯了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案發後周某有自首情節,男嬰經法醫鑑定爲輕傷,故建議法院判處周某3年以上4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訴人話語剛落,一直低頭傾聽的周某突然開口“我沒有殺人,我沒想殺死他(孩子)”。此時,周某的辯護律師黎霞向周某問話。

“你生了孩子後,怕對方有家庭不接受,所以不敢告訴他,是嗎?”

“是。”

“也不敢告訴父母是嗎?”

“是,我怕他們(父母)不要我。”

“孩子被遺棄在垃圾桶的六七個小時,你有無回去看過?”

“沒有,我怕去看了會被別人發現。”

黎霞隨後向法官稱,周某懷孕時不滿18週歲,屬於未婚生育,而且據周某稱,臨產前並不知道自己已有身孕,所以生下孩子後,見孩子哭泣,擔心別人聽見而被人知道,是在突發的情況下遭遇無法解決的難題,極度的慌亂、恐懼中喪失理智後做出的舉動,這與周某特殊的身世有關,考慮到隱私,將以書面材料提供。但當法官問其有沒有關於案件本身的證據出示時,黎霞說“沒有”。

“我很後悔”周某聲音低沉。她始終低着頭,話語不多且聲音細小,面對法官的問話,她不敢正視,基本都是點頭或搖頭。這也讓法官多次提醒“擡起頭來,聲音大點”。#p#副標題#e#

案情關注

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指控:非遺棄,是殺人

庭審中,檢方公訴人認爲,從4個層面可以得出周某是故意殺人,而非簡單的遺棄。

1.用水果刀割喉

2.男嬰被裝在塑料袋內,面朝下,背朝上,上面還蓋着報紙,這容易讓嬰兒窒息死亡

3.男嬰被產下6-7小時後沒有進行餵養

4.男嬰身上有一段臍帶,全身是血,沒穿任何衣服。嬰兒在母體中與產下後的外界環境有極大溫差,這樣不加絲毫保護,也容易奪走男嬰的性命。

辯護:沒有殺嬰的直接故意

周某的辯護律師黎霞指出,周某用刀傷害嬰兒頸部,是出於不讓嬰兒哭出聲以免讓別人發現其未婚生子的動機,而不是出於要殺死小孩的動機。周某在公安機關審訊時雖然供述當時“已經不想要這個孩子”了,但是從這一供述並不能必然推斷出其已經產生了要殺死孩子的動機,因爲不要孩子還可以通過將孩子送給別人收養,或遺棄孩子來實現。此外,裝男嬰的塑料袋是朝上敞開的,並沒有密封。

自首?準自首?

案發後,警方並未掌握明確證據時,周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辯護律師認爲其行爲構成自首。公訴人也表示,周某的“準自首”情節已得到確認。

她能否撫養孩子?

記者獲悉,被割喉男嬰目前由其父,家住三水樂平鎮的麥某撫養。據公訴人及周某的辯護律師黎霞稱,周某表達過要自己撫養孩子的意願,在看守所也提出過要看孩子的照片,但目前其是否有撫養權和探視權,還要看案件的判罰及其與麥某的溝通情況。

父母求情信

“她傷害了自己的孩子,我們何嘗不是”

昨日的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黎霞爆出周某有着特殊的身世:從小就被父母轉給了親戚撫養,養父母又長期在外打工,在這方面對其教育也較少,且與養父母之間少有談心,缺乏許多同齡人應有的知識。

昨日開庭前,周某的養父母與親生父母分別給法院寫了一封信,懇請法官從輕判罰,信上詳細陳述了周某幼年被轉給姑姑、姑父撫養的情況與周某成長中的表現,均在信中表達了對周某疏於關心和教育的悔恨之意。

在旁聽席上,記者覈實到身份的只有周某的養父,庭審結束後,他陪着周某一起參加了法院的幫教。但這位養父對周某的身世諱莫如深,不願提及。而男嬰生父麥某及周某的親生父母有無參與旁聽,無從得知。#p#副標題#e#

信件摘錄

親生父母:沒想到她認定自己是被遺棄的孩子

生下這個孩子之後,由於客觀原因我們實在無法親自撫養她。所以就在她5個月的時候,把她交給我們的姐姐、姐夫(她的姑父、姑母)撫養,由於我們同女兒的養父母是至親,孩子交給他們養我們很放心,加上這個孩子一直都表現得很好,很懂事,所以我們就沒有刻意瞞她,也不覺得這樣有什麼不妥。

事情發生之後,這個孩子給她養父母寫信,透露她內心還是認定我們不要她,拋棄了她。當我姐姐、姐夫告訴我們時,我們真是很震撼,也很後悔。我們沒有想到會給這個孩子這麼大的傷害。雖然是給姐姐、姐夫帶,我們還是認這個女兒的,而她的養父母也是把她當成親生女兒看待的。我們都沒有想到孩子在她幼小的心靈裏,會認定自己是被自己親生父母遺棄的孩子。……我們現在才明白,在孩子的心靈裏,親生父母的愛是無法替代的,不能缺失的。我們現在才意識到是我們的錯,給她造成這麼大的心理陰影。

我們是失職的父母,如果我們沒把她送人,如果我們平常多關心她,如果我們能讓她明白,無論何時,我們都不會拋棄她的話,她在生下孩子的時候,就會想到要跟孩子的父親,跟我們這些親人、跟她的朋友求助,這樣她就不會做出這種傻事。我們真是後悔莫及啊!

養父母:她一直表現乖巧,正是害怕被遺棄

她並非我們的親生女兒,而是我們的親戚所生,由於客觀原因,出生後不久就由我們抱回家撫養、教育。

她在很小的時候就知道不是我們親生的,但我們一直把她當親生孩子對待,她也一直都表現得很乖巧,從不給我們惹麻煩。由於我們家庭經濟條件不好,她初中剛讀了半年就輟學了。之後,她先是在家幫忙幹家務,後來又出去打工,自食其力。

我們長期在外打工,少有時間跟她談心,未能經常對她講講做人的道理,未能教導她如何去認識社會,懂得關於婚姻、家庭、責任的道理。更重要的是,我們始終忽略她知道自己不是我們的親生孩子的事實。她那麼乖巧,我們以爲她不介懷。現在回想起來,我們犯了很大的錯誤。我們沒有想到在她幼小的心靈裏,已經認定了自己是被父母遺棄的孩子。我們沒有想到,她努力表現得比別的孩子都乖巧,正是因爲她害怕被我們遺棄。她對我們雖然尊敬、孝順,卻不像別的孩子那樣,時常與父母分享自己所遇到的開心或不開心的事。現在想想她的情況,我們早就應該覺得不正常。

事發之後,我們回憶以往的點點滴滴才明白,正是由於我們的疏忽,使得這個孩子長期揹負着巨大心理負擔。如果我們能早點讓她明白,無論她是怎樣的孩子,我們永遠不會拋棄她,她就不至於向我們隱瞞生孩子這麼大一件事,不至於不與我們商量,不求我們幫忙,獨自面對這麼大一個難題,不至於在她無法解決時,做出極端的舉動。如果我們多關心她,也許就不會連她跟一個已婚男子在一起,甚至懷孕、生子都不知道。如果我們早知道,就能及時糾正她的錯誤行爲,不至於讓事情一步一步發展到今天這個樣子。是我們間接害了這個孩子。

……事情發生之後,不止我們的女兒在後悔在痛苦,我們也在後悔在痛苦在煎熬。她害了自己的孩子,我們又何嘗不是傷害了我們的孩子呢?#p#副標題#e#

各方分析

[公訴人]

身世不能作爲量刑依據

身世、家庭背景跟案件本身沒有關係,不能作爲從輕量刑的依據,辯護的邏輯是不成立的,“周某應該知道自己懷有孩子,讀了半年初中,也應該有這種常識,她是故意殺人,這點是顯而易見的”

[心理專家]

心理壓力對行兇有影響

佛山知名心理諮詢師關女士分析,周某在5個月時被父母轉給親戚撫養,應該對孩子心理影響不大。但如果有資料顯示,養父母在她成長過程中對她不好,那她面對這事情就會有更大的壓力,對行兇是會有直接影響的。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她是意外懷孕,孩子出生一哭,讓她不知所措,情急之下才有此行爲。而究竟是身世造成她心態不好,還是跟那個男人感情方面的因素給她造成了巨大的壓力,這就不能斷定了。

[律師]

法官會考慮心理因素

身世能否作爲周某量刑、從輕處罰的依據呢?廣東廣立信律師所胡曉武律師表示,身世跟案件本身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從周某的成長經歷上看,其心理是受到一定影響的。雖然目前並不能完全證明這種成長經歷對周某的行兇有影響,但是周某心智不健全、有缺陷是很明顯的,法院在量刑時,會適當將這方面的因素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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