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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結婚就要分房產戀愛需謹慎

來源:爵士範    閱讀: 7.3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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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結婚就要分房產戀愛需謹慎

二十多歲的小伍最近碰上了一宗窩心事:女友說要結婚催他買房,結果他買了房之後,女友不僅不願結婚了,還要分走一半房產!雙方爲此對簿公堂。

戀愛期間房產也要共有?

2005年,小伍與比他大4歲的夏某在網上認識,隨後建立戀愛關係。此後不久,女方以年齡大、等不及爲由,數度催促結婚,而結婚的前提是必須買房,初涉戀愛的小伍同意了女方要求,榨乾了父母大半生的積蓄,按對方的主張,在夏某家附近買了一套房子。爲了表示對夏某的忠誠,他自作主張,將夏某的名字也一同登記爲房主。

房子買定後,女方卻再也不提結婚的事了,目標轉向索要房產,之後雙方感情破裂後,房產分割成爲不可避免的糾紛。在數次提出和解均遭拒絕的情況下,2009年6月,小伍無奈地向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提出上訴。

在審理中,法院根據證據認定原告小伍爲買房承擔的費用爲29萬多元,而被告夏某承擔的費用僅爲14000多元。

但法院卻以“原、被告雙方在戀愛期間擬組建家庭而購買涉訟房產。雙方從購房開始就沒有約定具體份額”、“基於雙方購房特殊目的性及雙方在戀愛期間亦難分彼此”爲主要理由,判定“依照等分原則處理,由原告與被告對訟爭房產各享有及承擔二分之一分額的權利、義務”。

小伍對此很不理解:他與夏某之間只有過一段戀愛關係,並沒有結婚,爲什麼房子就變成了“共有財產”?於是向佛山中院提出上訴。

戀愛美好財產也要愛惜

被告夏某的代理律師認爲,原告小伍與被告戀愛期間長期生活在一起,已經過着正常的夫妻生活,應視同“事實婚姻”。

但小伍的代理律師則認爲,不要說他們並沒有生活在一起,退一萬步說,即使像被告律師說的那種事實婚姻,自1994年2月1日以後,法律對“事實婚姻”已根本不予承認,因此,此訟爭房產不可能構成“共同共有”關係。即使是夫妻關係,財產都能依法分割,爲什麼戀愛關係買房,彼此出資份額清清楚楚反而不能按份分割?

2007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雙方理應按出資額分割房產。

官司還在進行,小伍的教訓卻值得吸取。戀愛是美好的,財產關係卻是現實的,不要讓愛衝昏頭腦,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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