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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偷草莓被罰八千事件經過 超市防損員變相“敲詐”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3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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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偷草莓被罰八千事件經過 超市防損員變相“敲詐”

近日,家住北京市石景山的王大媽來到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在某超市購物時順手拿了幾個草莓,卻被超市工作人員周某罰款8000元,認爲自己被敲詐了。經檢察機關審查,周某已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依法逮捕。(2月12日《北京日報》)

大媽一時貪圖小便宜,把工作人員已經稱重貼好價格標籤的塑料袋口撕開,又裝進去幾顆草莓,這種私自非法侵佔超市物品有違公共道德。盜竊行爲固然可恨,但幾顆草莓不足以用八千元罰款來抵消。

就算罰款,也要有章可循,而不是看人下菜。對於幾粒草莓,可以作出退回去處置、或者重新稱重標價,按照同行潛規則,至多是賠償物品價格的10倍,並且需要通過收銀臺的“其它罰款”項目繳納,而不是超市工作人員周某面對有錯在先、妨礙面子、信息不對稱、法律意識薄弱的王大媽獅子大開口隨意處罰。因此,周某涉嫌敲詐勒索罪被依法逮捕,純屬自作自受。

大媽偷草莓被罰八千事件經過 超市防損員變相“敲詐” 第2張

處置一個工作人員很容易,但要搞清楚超市止損人員膽敢這麼做的原因,才能對問題起到解決作用。無獨有偶,就在上月,在深圳打工的湖北人阿紅,在超市偷了一包尿不溼,被超市保安抓到後,要求罰款3000元,因爲他認爲處罰太重,拒絕了保安的要求,於是遭受到兩名保安長達十多分鐘的毆打,阿紅乘機逃跑報警。兩例有着共同點,那就是,超市內部人員肆意對盜竊者處罰。

這絕對不是超市工作人員個人行爲,這是不是超市同行針對小偷行爲的潛規則?超市沒有針對盜竊行爲有明確的處罰標準,以及超市工作人員能從罰款中得利,促使了罰款成爲他們斂財之道,才導致部分工作人員對偷盜行爲罰款的隨意性。按此邏輯推算,小偷盜竊了超市貴重物品,如果也以罰代法的話,不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豈不是變相放縱犯罪嗎?

盜竊是一種違法行爲,法治當下,也只有把“行規”建立在法規之上,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利,超市要有法制思維,依法辦事,而不是“以暴制暴”,“以惡制惡”,對小偷不能起到教化作用,徒添社會戾氣的同時,也有損於對超市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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