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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同試卷案開庭結果是什麼?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0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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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趙某於今年3月參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務員考試。在一路走過了筆試、體能測試、資格複審、面試等一系列程序後,趙某接到了天津市人才考評中心下發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理由是經指定機構甄別,其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爲雷同試卷。趙某對此不服,提起訴訟。昨天下午,河西區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行政訴訟案。

雷同試卷案開庭結果是什麼?

起訴:不服雷同試卷認定

1995年出生的趙某是天津理工大學本科畢業生,家住本市薊州區。趙某訴稱,2017年3月24日,她報名參加了天津市公安局公務員考試,5月12日三科成績公佈,她的筆試平均成績爲66.8分並順利進入體測,5月20日進行了體能測試及資格複審並通過,6月10日進行面試並通過,6月22日進行體檢並通過,7月17日進行政審並通過。8月29日,市人才考評中心卻口頭告知趙某其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考試無效,理由是被鑑定爲雷同答卷,8月31日該中心向趙某下發了一份《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趙某對此向人才考評中心進行了口頭及書面陳述和申辯,該中心未給出合理答覆,又於9月7日向趙某做出了《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

對此,趙某表示堅決不服,認爲考評中心沒有嚴格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人社部令第30號)的規定作出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該行爲不但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更給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極大痛苦。爲討個說法,趙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人才考評中心作出的《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

答辯:事實清楚 程序合法

昨日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作出上述處理決定書是否具有法定職責,認定事實是否準確,適用程序是否合法以及適用法律是否合法四個問題上。

針對原告訴求及上述問題,被告市人才考評中心辯稱:第一,被告是市人力社保局下屬的正處級事業單位,負責公務員考試的考務工作,時間節點至錄用之前。考生被錄用後的相關事務由市公務員局負責。所以其在趙某被錄用前作出上述決定未超出法定職責。第二,認定事實清楚。原告參加了2017年天津市公開招考公務員《行政能力測驗》科目筆試。後經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機構甄別,其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試卷爲雷同試卷。考評中心對原告考場座位情況和答題卡信息分別進行了覈查,確認原告爲同考場同排左右相鄰雷同。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原告作出並依法送達了《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和《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第三,適用程序合法。考評中心按照相關規定聽取原告陳述和申辯,考生的正當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中心製作了《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告知書》,並於2017年8月31日履行了送達程序。中心對原告正式做出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製作了《公務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在成績無效處理決定書中,已經向原告說明了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原告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綜上,考評中心認爲,其對原告進行的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庭上,在合議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充分發表意見,切實保障雙方的訴訟權利。下午5時,庭審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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