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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臣氏販賣過期飲品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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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宮某花費35元在屈臣氏超市購買了一盒飲料,而後宮某發現該飲料已過保質期,於是將屈臣氏訴至法院索要10倍賠償。海淀法院一審支持了宮某的訴訟請求,屈臣氏不服判決,認爲宮某對商品進行了調包,向一中院提起上訴。昨天記者獲悉,一中院駁回了屈臣氏的上訴,維持原判。

屈臣氏販賣過期飲品

2013年5月22日,宮某在位於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的屈臣氏第五分店超市,購買了一盒左旋肉鹼蛋白飲料,花費35元。宮某稱,該食品的生產日期是2011年11月18日,保質期18個月,截至購買日2013年5月22日,已超過保質日期。

屈臣氏公司則表示,宮某是以索賠和營利爲目的、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的職業打假人。他曾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然後以產品已過期等理由要求屈臣氏進行10倍賠償。因此,屈臣氏公司認爲,宮某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他是爲了獲取暴利,在屈臣氏公司購買了非過期食品後又調換了過期食品,不同意宮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不能因爲宮某多次購買類似產品,並以過期爲由要求賠償就否認宮某作爲消費者的身份。屈臣氏公司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宮某存在以過期產品替換未過期產品等調包行爲及不正當行爲。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屈臣氏公司退貨退款,並向宮某支付賠償金350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一中院審理認爲,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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