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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項目規則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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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高項目規則

  在1896年的首屆現代奧運會上,跳高就已經被列爲正式比賽項目。

  經過百餘年的發展,跳高的過杆技術動作有跨越式、剪式、滾式、俯臥式、背越式等,現絕大多數運動員都採用背越式。跳高比賽一般由主裁判設定起始高度,跳高橫杆每輪至少提高2釐米,直到剩下最後一名選手。跳高運動員可以自己選擇何時、何高度起跳,如果三次試跳同一高度失敗就會被淘汰,而選手成功越過的最高高度就是自己的最終成績。

  奧運會跳高比賽通常先分組進行及格賽,凡通過及格賽標準的選手可直接進入決賽。如達到及格標準的運動員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數按及格賽成績遞補。跳高比賽如果出現選手最好成績相等,需按以下規定評定名次:第一,出現在成績相等的高度上,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第二,如成績繼續相同,以試跳失敗次數比較少者名次在前;第三,如成績仍然相同,當涉及第一名時再進行決定名次的比賽,其餘名次並列。

  除犯規外,跳高比賽中運動員每次跳過的高度均爲有效成績。選手有下列之一情況即判犯規:1、使用雙腳起跳;2、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停留在橫杆託上;3、在越過橫杆之前,身體觸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但如果裁判員認爲運動員並沒有受益,則不應由此而判該次試跳失敗;4、無故延誤時限;5、當裁判員通知運動員試跳開始後,運動員才決定免跳,當時限已過時,應判該次試跳失敗;6、試跳時,運動員有意用手或手指把即將從橫杆託上掉下的橫杆放回;7、無故錯過該次試跳順序。

  跳高橫杆可用玻璃纖維、金屬或其他適宜材料製成,長3。98~4。02米,最大重量2公斤。跳高落地區至少長5米,寬3米,助跑道長度不限,最少爲15米。如果條件許可,應不短於20米,呈扇形。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須配穩定放置橫杆的橫杆託,兩立柱之間距離爲4—4.0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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