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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精神障礙?專家揭祕精神病司法鑑定

來源:爵士範    閲讀: 2.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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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精神障礙?專家揭祕精神病司法鑑定

2015年6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石楊路友誼河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車速高達195.4公里/小時的寶馬車將一輛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撞得粉碎,造成一男一女飛出車外後死亡。9月6日晚,警方通報寶馬司機被診斷為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輿論隨即被引爆——“別惹我!我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出了事可不負責。”類似的調侃火遍了整個網絡,而調侃背後則是人們對精神病司法鑑定的不信任。

從“邱興華案”、“楊佳案”、“鄧玉嬌案”到如今的南京寶馬肇事案,精神病鑑定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由於刑法規定精神障礙能夠作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不少犯罪分子利用這一法律空子,偽裝精神病來逃避責任。

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揭祕精神病鑑定的過程和細節。另有法學專家指出,應從法律層面明確虛假鑑定的法律責任,別讓類似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醫學術語成了免責擋箭牌。

公眾質疑:“急短精神障礙”是個什麼鬼?

南京寶馬車肇事案警方通報出來後,“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迅速成為新聞熱詞。究竟什麼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臨牀特徵為起病快、病程持續時間短並表現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發病原因的精神障礙。”對寶馬車司機進行司法鑑定的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員介紹,這種精神障礙在臨牀上時有所見,並不算是一種罕見的疾病。患者發病時會對環境發生攻擊,這裏的環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殺人等等,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兩個月前的車禍,鑑定機構是如何‘隔空’鑑定的?”“僅憑談話、親屬的描述和嫌疑人的表現就能判定他有精神障礙?”“鑑定出有精神障礙就能逃避法律責任了嗎?”“我去弄個精神病鑑定是不是就可以隨便殺人了?”受害人家屬及社會大眾對鑑定意見的合理性及公正性表示懷疑,認為鑑定意見缺乏説服力。

鑑定專家:精神病鑑定是個科學嚴謹的過程

近幾年,隨着精神病犯罪案件頻繁地被媒體曝光,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到精神病司法鑑定這一專業領域,但民眾普遍感到“有些神祕”、“信息很少”。為了揭開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神祕面紗,記者採訪了成都精衞司法鑑定所所長沈林成。“南京的這個事情出來以後,很多精神疾病研究方面的專家、學者都在關注,對於網絡上那些罵聲,我認為大都出於公眾對精神疾病缺乏科學的認識,對精神病鑑定的嚴謹性、客觀性不瞭解。”説起南京寶馬肇事案後公眾提出的質疑,沈林成頗感無奈。“精神疾病是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診斷標準的,有諸多關口進行把關,並不像外行人想的那麼簡單。”

沈林成告訴記者,精神病司法鑑定特別是民事、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有一套科學、嚴謹的證據鏈條,包括醫學和法學兩大要件,通過精神診斷、輔助檢測和責任能力判定三個階段,一環扣一環,綜合印證。

A、通過醫學鑑定

精神診斷是精神科大夫的專業技能,有嚴格的診斷要求和規範,對臨牀經驗有很高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鑑定人主要依靠被鑑定人的精神病史資料、案發前後的一系列表現、精神檢查與聽取周邊人羣對被鑑定人行為舉止的描述加以判斷。“南京的鑑定機構之所以判定王季進患有精神障礙,很大程度上是依據他在案發前的表現。報道中有一個細節,王季進在案發前曾報警聲稱有人要害他並被監聽,所以他在加油站加完油後才會出現瘋狂逃命的行為,根據這一細節可以基本判定他是在症狀驅使下做出的失範行為。”沈林成向記者解釋到,公安、司法機關需要提供充分的案卷材料,鑑定人員才能在仔細閲讀這些材料後對被鑑定人在案發前後的精神情況作出初步判斷。

一旦在交談中遇到被鑑定人説謊、裝病,鑑定人能否做出準確的判斷?“鑑定與診療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患者和家屬是否如實告知病情,但偽裝逃不過專業鑑定人的眼睛。”沈林成説。“首先,裝病者始終不能像一個精神病人應該表現出來的慣常行為來表現,且這種偽裝的表現也持續不了。其次,裝病者會表現的過分誇張,虛構的大量症狀堆積起來就模糊了任何一類精神病狀的特點,最後搞得四不像。”沈林成進一步解釋。

B、符合法學評定

醫學診斷出來之後,下一步就是是否滿足法學要件。精神疾病方面的鑑定人員必須經過法律方面的培訓,掌握相關國家標準——司法部頒佈的《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評定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中明確規定了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三種標準。

鑑定人員在醫學診斷的基礎上,參照《指南》上的標準,客觀、公正地作出有無責任能力的評定。“南京寶馬肇事案不僅反映出公眾對精神類疾病認識的缺失,網友無休止的謾罵與調侃更是對知識、對鑑定專家的不尊重。”沈林成指出,精神疾病專家出於對社會負責、對患者負責、對當事人雙方負責也是對司法機關負責的態度進行司法鑑定,用自己長年累月積攢下來的經驗提供專家意見,理應受到尊重。政府應該加強精神疾病知識的普及,讓羣眾對精神疾病鑑定樹立一個正確的認識。

法學專家:鑑定意見不被當然採納還需質證

“鑑定意見能否被採納,直接影響量刑。但法官並不是當然採納鑑定意見,還需要通過當庭質證。”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韓旭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表示,雖然當今司法鑑定公信力還有待提高,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利用虛假精神病鑑定意見,逃避法律責任的案例,但是虛假鑑定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有資質的正規鑑定機構還是值得信賴的。“公眾擔心的是精神病鑑定意見會讓部分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其實不然,我們是有救濟渠道的。”面對如今網友爭議的焦點,韓旭解釋道:“如果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疑問,完全可以申請另一家更具權威性的鑑定機構重新鑑定。鑑定意見對法院判決不具有約束力,僅僅是證據的一種,庭審時,當事人雙方均可以請專家出庭對鑑定意見進行質證。”

談到如今精神病司法鑑定陷入的信任危機,韓旭認為,一方面可能源於公眾對精神病學相關知識的缺乏,無法對超出經驗的事情給予信任。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司法鑑定公信力的嚴重缺失。

韓旭進一步指出,鑑定機構的規範性、鑑定標準的明確性是保障司法鑑定準確、公正的必要前提。因此,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建立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嚴格審核鑑定資質,加強對鑑定機構的規範。儘早明確精神病鑑定的相關標準,減少人為操作的空間。同時,完善專家出庭制度,利用專家的專業知識對鑑定意見進行科學的質證,保障判決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法條鏈接

《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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