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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卖肾案主刀医生被判10年处罚金50万

来源:爵士范    阅读: 3.0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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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常思雯,通讯员廖蔚、刘裕报道:2012年2月,来自重庆的卖肾者舒某因术后疼痛难忍,自行到东莞医院检查,医生发现其左肾缺失,震惊之余向公安机关报案,由此揭开一个广佛两地非法卖肾组织的面纱,该组织成员中,竟有多名来自正规医院的医生和护士。
  2月4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组织的8人团伙分别判处2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曾就职于广州某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的周某,作为该组织的主刀医生获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多家正规医院医生护士涉案
  2011年4月,由于工作不如意,作为一家知名医院泌尿科医师的周某与张某鑫、孙某(另案处理)协商进行非法卖肾活动。据指控,周某、张某鑫和孙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手术设备、药品、汽车等作案工具,周某负责手术及寻找患者资料,孙某负责提供肾源、组织手术团队(包括护士、麻醉师、医生助手等)。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及广州和佛山等地多家医疗机构,该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其中
  周某系广州某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医师,从医三十多年,在国内相关领域小有名气。周某系该团伙主刀医生,负责移植手术和手术指导;
  张某鑫系广州华整形医院手术麻醉师,负责手术麻醉,并承租佛山市顺德区一房屋供卖肾者术后休养护理,同时还负责居间联系及分发卖肾者、医生助手、护士等人员的费用;
  钟某系医生助手,协助周某进行移植手术;陈某、龙某系原顺德港美美容医院护士,负责手术协助;张某荣负责开车接送卖肾者、购肾者及同案人员,与卖肾者中介联系,与购肾者中介洽谈价格,收取并分发费用;
  孙某、赵某系卖肾者中介,赵某还负责安排卖肾者在佛山市顺德区,东莞市万江区、道滘镇等地的出租屋等待卖肾,以及卖肾者在此期间的食宿和身体检查;
  陈某、叶某系购肾者中介,负责寻找购肾者,陈某还负责安排购肾者手术后在其承包的广州某医院休养。
  据了解,案发后,顺德港美美容医院已被相关部门取缔。
 非法所得主刀医生拿“大头”
  卖肾者舒某案发后,东莞警方于2012年2月25日至2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从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23日间,该团伙先后在佛山市顺德区大朗镇东康花苑十五巷十二号、大朗镇港美美容医院五楼、佛山市禅城区启德医院、广州市番禺区祈福新邨豪庭西路某别墅多次进行了非法肾移植手术。
  据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周某等人多次将被害人舒某等卖肾者的肾脏移植到黄某等购肾者体内,每次向购肾者收取二十多万元费用,却只向卖肾者支付约两万元报酬。短短四个多月里,团伙成员一共作案八起。直至案发,还有多名卖肾者在等待卖肾。
  广州友医院血透中心承包人陈某高以及周某的病人叶某龙都不时把病人介绍给周某,并从中收取一定费用。例如,上述舒某卖肾案中,购肾者共支付25万元给陈某高,舒某获2万元,陈某高拿了2万元,其余由团伙其他成员瓜分,周某拿走12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团伙成员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依法应予惩处。除已另案处理的部分嫌疑人之外,对被告人周某等8人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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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器官捐献
  必须自愿和无偿
  我国于2007年5月起实施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根据这一条例,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时,除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以及“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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