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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育保險增加津貼擴大保障範圍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1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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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草案)》於2010年1月21日由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新條例在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貼,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範圍。

海南生育保險增加津貼擴大保障範圍

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增加生育津貼

新條例將生育津貼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並明確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爲其發放工資;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間內,由領取工資變更爲享受生育津貼:一是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二是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三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

新條例還對生育津貼發放進行了規定。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按月支付。生育津貼日標準爲從業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爲其繳納的前12個月生育保險費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

女性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下列規定計算:(一)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90天計算。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二)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按45天計算。(三)妊娠不滿3個月終止妊娠的,按30天計算。(四)女性從業人員實行輸卵管結紮手術的,按30天計算。男性從業人員實行輸精管結紮手術的,享受生育津貼的天數按15天計算。

此外,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條例的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從業人員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實際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實際工資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從業人員未就業配偶可享受待遇

與現有的生育保險辦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體範圍,夫妻雙方只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定,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治療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牀位費、藥費以及分娩併發症等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報銷生育醫療費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的退休人員,其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

從業人員或從業人員未就業的配偶異地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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