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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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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5月31日發佈,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申領新規7月起施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連續繳納滿9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累計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不滿9個月的,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單位先行支付。詳見下文。(信息及圖解來源:上海市人社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爲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後所得的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爲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後,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如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新規亮點

1、對女職工: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定實施後,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2、對單位:對於正常參保繳費且用工規範、依法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的用人單位而言,不會受到影響;但對於操作不規範、意圖“鑽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這符合社會保險權利義務相對應原則,也將促進用人單位更加註重遵守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第2張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第3張

適用對象

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後的女職工。

案例解讀: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任一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本市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2、符合以下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餘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

申領地點: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後攜相關材料辦理。

申領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覈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範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複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

上海生育保險新規7月起施行 第4張

新規背景

《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規定: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個人不繳納。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據此,自4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應繳養老保險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與本市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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