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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定性關鍵:是否公益爲目的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6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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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警方總結定性關鍵:是否以公益爲目的

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定性關鍵:是否公益爲目的

假冒僞劣商品令人深惡痛絕,爲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有關部門和各地持續打擊整治。同時,社會上也出現一批職業打假人,他們巧妙地運用國家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對打擊違法侵權行爲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然而,在這一羣體中,卻滋生了一批以“打假”“維權”爲幌子、大肆勒索錢財的“另類職業打假人”。近日,遼寧省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就破獲了多起利用類似手法“打假”“維權”的違法犯罪案件。

“打假”還是“假打”?

商家報案引發定性困惑

2017年12月,大連市西崗區某海產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到西崗分局北京街派出所報案:有人以該公司產品裙帶菜“所標註的能量與實際標準不符”爲由,對其勒索3萬元人民幣。接警後,民警立即開展工作,當場將前來與商家商談賠償事宜的嫌疑人馬某抓獲。

經調查,警方還原了事情的原委:該打假人前段時間在大連市內的北京街、興工街、三八街等地的家樂福大型連鎖超市內,花4800元將一種裙帶菜商品全部購買,並第一時間到超市服務檯以“標註能量與實際標準不符”爲由進行投訴,稱質量有問題。商家於是聯繫供貨商,讓其出面解決問題。

在雙方商談中,馬某向商家提出退款並支付商品價格10倍款項以解決此事,心有不甘的商家則答應可以退款,並提出請馬某吃頓飯以示歉意。馬某當即拒絕,並稱:如果超市服務檯未能解決此事,他就到超市所在地區的工商質檢部門再進行投訴。

不久,商家果然接到工商部門轉來的客戶投訴,要求商家出具材料說明情況,並與客戶進行交涉。此時,商家雖有退卻之意,但仍抱着一線希望與對方周旋。就這樣折騰了一段時間後,馬某便一紙訴狀將商家直接告到了法院。

此時,這個團伙的其他成員一 一登場:有的裝“黑臉”,提出購買了4800元的問題商品,如按10倍賠償,則需要賠償48000元;有的裝“紅臉”,以好心人的身份出面圓場,提出只要賠償3萬元就可以了。商家別無選擇,只得同意。

此事究竟屬於打假行爲還是刑事犯罪?經過進一步偵查瞭解,對於該案的定性,民警陷入了困惑……

“李逵”還是“李鬼”?

來自《案件登記簿》的報告

隨着偵查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民警將這個職業打假人羣體的內部人員構成和活動情況梳理出了個大致輪廓:

該羣體由4男2女組成,成員組成以夫妻、姐弟和鄰居發小等關係爲主,內部分工明確。主要成員馬某(男,32歲)、李某夫妻及小舅子婁某、崔某夫妻倆。據初步調查顯示:自2015年開始,這個羣體共在大連市內以相同的手法“打假”近百起,獲得“賠償”50餘萬元。還有很多受害人在被“打假”後因爲自身違規銷售行爲,並沒有報警。

翻開北京街派出所的《案件登記簿》,我們可以看到如下信息:

——2017年12月27日,馬某與崔某來到“××進口商品”超市內購買了價值600元人民幣的商品,到收銀臺付款索要購物小票。之後,二人立刻告知收銀員自己是專業打假的,此次購買的商品中文標識不合格,要求“賠償”人民幣3500元。

——2017年12月28日,崔某竄至“××生活館”,購買了15瓶達姆新星啤酒。結賬後,崔某以該啤酒沒有中文標籤爲由,索賠獲利1000元。

——2018年1月1日,馬某又來到該“××生活館”內購買同品牌啤酒,要求開具發票,後要求“賠償”人民幣500元。

——2017年12月8日,馬某、崔某等人到某飯店吃飯,併購買店內冬蟲夏草酒(42度)兩瓶,吃飯後到收銀臺稱該酒標識不完整,沒有標註“孕婦和嬰幼兒禁止飲用”的說明,要求10倍賠償,索要“賠償”人民幣3000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8日,馬某夥同崔某多次到大連××超市店內,購買未貼中文標識的商品後進行“打假”,獲利人民幣3500元。

——2017年10月8日,馬某兩次到黃河路“××甜品店”,以“食品營養成分表不符”爲由要求10倍賠償,獲利1200元人民幣及購物卡若干。

——2017年3月,馬某到某食品商行,以該商行售賣的威化餅乾營養成分不符爲由,要求“賠償”3000元人民幣。

——2017年7月起,馬某夥同婁某多次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食品中文標識有瑕疵爲由,要求“賠償”人民幣1.5萬元。

——2017年5月前後,馬某、婁某到工商所投訴大連某商貿有限公司產品有問題,要求賠償10萬元。後經該公司人員與馬某談判,將賠償款談至6萬元。2018年1月2日,馬某等人再次在超市購買該公司茶葉產品,以“遮蓋產品信息”爲由要求賠償1500元,獲利800元。

……

縱觀這些報案,無一例外都是一種手法:馬某等人有意選擇購買“有問題”的商品後,就會聯繫店家,威脅店員若不賠償就會去工商部門舉報。這時,絕大多數商家或是因爲心虛或是因爲擔心影響生意,基本都向他們妥協。馬某等人收錢後,便會向工商部門撤回投訴;遇有不妥協的,他們就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時他們的“打假”手段是這樣的:在某商家店內購買10盒煙,每一盒煙要一張小票,每隔半年投訴一次;對於那些“乖乖就範”的商家,他們也會隔三差五打電話,一會兒稱“打麻將輸了要借點錢花花”,一會兒又提出“需要到各大商場超市掃貨,讓商家出車”……

對於這種以“打假維權”名義向商家索賠的案件,辦案民警在與檢察機關多次會商研究後,梳理出這些案件的幾個特徵:

(1)不是以公益爲目的;(2)不是在使用商品時發現,而是有意知假買假;(3)大量“掃貨”,有明顯的目的性;(4)以此作爲賺錢的謀生手段。

目前,該案還處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對於該類案件,應如何進行罪與非罪的辨別,應以什麼罪名定性?這顯然還需要結合具體案情進行仔細甄別。

“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

需結合具體案情認真辨別

近年來,各地不斷出現的“知假買假”以及職業打假人現象,成爲褒貶不一的爭論話題。個別“另類職業打假人”的行爲,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給一些地方的執法和司法造成極大壓力,甚至干擾了正常執法。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出《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該答覆意見中,肯定了職業打假人對於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但也指出,“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羣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同時指出,“目前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爲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爲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爲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此外,該答覆意見還指出,考慮到食藥安全的特殊性及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可以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爲,但是,涉及到食品和藥品的領域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爲。

執法實踐中,是真的職業打假人還是“另類職業打假人”,是“維權打假”還是“敲詐勒索”?這些需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認真辨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應進一步健全完善,爲基層執法提供法制保障。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人民公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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