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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蟲子叮咬後身亡 保險公司以不屬意外傷害身亡爲由拒賠償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2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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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蟲子叮咬後身亡 保險公司以不屬意外傷害身亡爲由拒賠償

(女子被蟲子叮咬後身亡 恙蟲病資料圖)

關於保險,坊間一直流傳着這樣一種說法:買時容易,理賠難!

又一起保險拒賠案例來了:女子被蟲子叮咬後身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6萬被拒!

2012年4月18日,原告陳某的母親楊某在平安人壽永川支公司(簡稱“平安公司”)投保了保險金爲200 000元的平安智勝人生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金爲60000元的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爲10000元的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平安附加住院費用醫療保險,受益人均爲陳某。

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保險第2.3條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附加險合同終止”;第7.1條約定“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2016年9月16日,楊某患恙蟲病到雲南省紅河州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並於次日死亡。

雲南省紅河州第一人民醫院重症醫學科出院證暨診斷證明載明,楊某系恙蟲病膿毒性休克,多器官功能性不全。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楊華蘭直接死亡原因爲膿毒性休克,引起的疾病爲恙蟲病可能。

平安公司以楊某並不被確診患有恙蟲病,且恙蟲病屬於傳染性疾病,根據保險合同“因疾病所致的傷害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約定,即使楊某患恙蟲病死亡,也不屬於遭受意外傷害死亡,故對陳某要求支付60000元的意外傷害保險金的請求予以拒絕。

永川法院審理認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中,當雙方當事人對“意外傷害”的理解產生分歧時,應結合合同的其他條款與案件事實,從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角度出發綜合考慮。

根據醫學理論,恙蟲病的傳播媒介爲恙蟎,如果不被恙蟎叮咬,人體本身不會患恙蟲病,被保險人楊某在保險合同期間內感染恙蟲病而死亡。

據此可以認定楊某因恙蟎叮咬而患恙蟲病進而死亡,屬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且恙蟎叮咬與死亡後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故平安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相應的賠償,遂判決平安公司支付保險受益人陳某保險金60000元。

一審宣判後,平安公司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經生效。

【小貼士】

恙蟲病又名叢林斑疹傷寒,是由恙蟲病東方體(恙蟲病立克次體)引起的急性傳染病,係一種自然疫源性疾病,齧齒類爲主要傳染源,恙蟎幼蟲爲傳播媒介。

患者多有野外作業史,潛伏期5~20天。臨牀表現多樣、複雜,合併症多,常可導致多臟器損害。

本病起病急,有高熱、毒血癥、皮疹、焦痂和淋巴結腫大等特徵性臨牀表現。

嚴重者可因心肺腎衰竭而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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