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8日對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做出一審判決。三名男子生產銷售假鹽共計20餘噸,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萬元至5萬元不等的罰金。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11日起至9月17日期間,被告人覃某修先後19次從張某林(另處理)處購進生產、包裝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鹽共計914包,總重量19.651噸。並將假“桂山”牌海藻碘鹽銷售往柳州市區及周邊縣市鄉鎮的商店、食品調味批發部等。同年9月17日,覃某修在將一批假鹽送往銷售地點時被廣西來賓市鹽務管理局查獲。
此後的2015年10月至11月13日期間,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三人共同出資,從張某林處購進飼料添加劑氯化鈉作爲原料,購進印刷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精製鹽包裝袋、封口機及封包機等生產工具後,三被告人以柳江縣拉堡鎮一民房作爲生產地點,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包裝成假“桂山”牌海藻碘精製鹽約280包,總重量約6噸。並將生產出的假“桂山”牌海藻碘鹽銷售往柳州市部分菜市、批發零售商店、攤點及南寧市等地。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三名被告所生產、銷售的上述假“桂山”牌海藻碘鹽中碘、亞鐵氰化鉀不符合《綠色食品食用鹽》(NY/T1040)精製鹽指標要求及國家食用鹽安全標準,均爲不合格綠色食品食用鹽。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覃某修明知其購進並用於銷售的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明知所購進的原料是飼料添加劑氯化鈉,而結夥購買並生產加工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進行銷售,均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爲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據此,法院判處覃某修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覃某亮和覃某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三名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如何辨別假鹽
從包裝外表看:
假碘鹽的包裝袋質地較次,顏色比較鮮豔。造假者摸透了消費者的心理,如果讓消費者挑選的話,他們選前者的可能性較大。
從封邊鋸齒看:
假碘鹽袋子鋸齒棱角分明,切割比較明顯。另外,真碘鹽袋子封邊比較正規,兩頭封邊寬度相等,但假碘鹽袋子往往會一端長出一些。
從防僞標識看:
真碘鹽袋子上的標識都工工整整地貼在同一個位置,而假碘鹽袋子上的標識粘貼的明顯不規範。
從化學角度看:
在新切開的新鮮地瓜或馬鈴薯上抹撒食鹽,切面變藍是加碘食鹽,否則是假冒品。
從包裝袋的兩側看:
真鹽包裝袋的兩側是圓滑的,沒有折線,而假鹽有明顯折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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