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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探索建立打擊代孕的長效機制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2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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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計委等12個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印發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於2015年4月起至12月底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代孕專項行動。4月10日召開的國家衛計委例行新聞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提出要探索建立打擊代孕的長效機制。專家分析,代孕行爲有違法律和倫理,在生殖輔助技術遭到濫用的當下,嚴打代孕是形勢所需,我國尚不具備代孕合法化土壤。

衛計委:探索建立打擊代孕的長效機制

生殖輔助技術遭到濫用

根據工作方案,此次專項行動將查處開展代孕行爲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查處開展代孕行爲的社會中介機構等;清理和查處開展代孕宣傳和服務的互聯網絡、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應用和醫療器械、藥品的流通、銷售情況進行監管。

從工作方案中不難看出,此次行動力度空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全國打擊代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組長金小桃在出席全國打擊代孕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時,指出了當下嚴厲打擊代孕的必要性:“代孕行爲擾亂了正常的生育秩序,損害了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影響了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

“生殖輔助技術原本是爲克服生物學障礙,但從現狀來看已被嚴重濫用。”衛計委公共政策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協和醫學院人文和社會科學學院院長翟曉梅表示,很多人選擇代孕,並不是由於生殖系統殘疾等醫學原因,而是另有其他目的。

她進一步舉例說明:“有的女性不願承擔懷孕後的妊娠風險,有的超過了生育年齡卻想有更多子女,還有更多的是想做性別選擇,這也就給打着‘包生男孩’招牌的中介機構以可乘之機。”

專項行動開始後,目前絕大部分代孕機構網站已遭到關閉無法進入,但在微博、QQ等監管難以深入到的社交平臺上,仍有不少代孕機構在發佈廣告、開展交易。

代孕違反法律挑戰倫理

亂象之下,並非無法可依。早在2001年8月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那麼,進行代孕交易的供求雙方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谷遼海認爲,將代孕婦女誕下的嬰兒進行買賣,可以構成拐賣兒童罪。“儘管供求雙方達成了民事契約,但交易對象是嬰兒,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爲目的出賣不滿十四周歲子女,情節惡劣的,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谷遼海說。

此外,雖然一些中介機構宣稱爲避免糾紛已“考慮周全”,在供求雙方訂立的合同中明確了孩子的歸屬、代孕者在孕期的待遇報酬,以及在整個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利益受損方如何獲得賠償,但這些內容在谷遼海看來,都是建立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合同”基礎之上。

“如果代孕婦女發生危險,生育器官受損,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孩子出生後對繼承權的判定,以及若有先天疾病誰來撫養等,都是難以釐清的後患。”谷遼海說。

除法律層面,代孕行爲還在挑戰人類倫理。翟曉梅認爲,圍繞出賣卵子或“出租”子宮展開“生意”,是將生育器官商品化,貶低了人的尊嚴,她說:“更重要的是,它改變了生育動機,懷孕不再是爲家庭延綿後代,而成了明碼標價的交易,在倫理上是不爲大衆所接受的。”

代孕合法化尚不具備土壤

據瞭解,近年來社會上也有一些要求部分放開代孕的呼聲,希望能給因醫學原因無法生育子女的患者開個“口子”。

據中國婦女兒童事業發展中心、中國人口協會發起的《2012年中國不孕不育現狀調研報告》中數據顯示:中國內地不孕不育發生率由20前的3%提高至12%,數量已超過4000萬,接近發達國家水平。

據瞭解,目前國際上已有美國、英國等部分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承認代孕的合法地位,但在翟曉梅看來,目前國內允許代孕的條件還不成熟,尚不具備將其合法化的土壤:“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濫用,已經遠遠超出了這項技術本身的應用目標,如果不加以嚴格限制,所產生的亂象就難以被遏制。”

在4月10日的國家衛計委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發言人宋樹立表示,雖然此次專項行動會在年底告一段落,但未來要探索建立打擊代孕的長效機制,“作爲一項長期的工作堅持下去,直到代孕的問題得到有效治理。” 宋樹立說。

對於部分希望爲醫學原因放開代孕的聲音,翟曉梅從學術角度提出看法:“一項公共政策的制定、出臺,事先需要經過嚴謹的調研和充分的論證。對於代孕問題所涉及到倫理學和法理學研究、政策監管和法制支持等方面,這些討論工作目前開展得並不充分,談分類管理的可能性爲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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