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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後5天持刀劫持40元 獲刑10年半月並退款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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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一“90後”宋某,在5地利間裏,3次尾隨跟蹤放晚自習的門生,以瓜果刀勒迫,共搶得40餘元贓款。重慶萬州區法院剋日一審訊決原告人宋某犯擄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懲罰金五千元;責令退賠被害人小金30元、思思羣衆幣3元、麗麗6元。

90後5天持刀劫持40元 獲刑10年半月並退款

據查,宋某,1991年5月誕生,小學文明,無業。因犯偷盜罪,宋某曾於2010年3月9日被萬州區羣衆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1年10月24日晚8時許,宋某在重慶萬州區袁家屯某號樓四周,見小金下學後徑自一人回家,便尾隨其後。在小金住家二樓樓梯間,宋某將其壓到牆角,持瓜果刀進行威逼,搶走小金身上30多元錢。

第二天晚8時許,在重慶萬州區王牌路西山車坐,宋某見思思一人向袁家屯標的目的行走,便尾隨在思思背面。當思思走到某花圃一室第樓二樓樓梯間處時,宋某追下去坐到思思眼前,持瓜果刀威逼,搶走思思身上的3元錢和手機一部。擄掠思思後,宋某將手機銷贓獲贓款60元。經萬州區代價物證中間判定,被熱門機代價394元。

2011年10月28日晚8時許,在萬州區王牌路某公寓一室第樓樓下,宋某以一樣的作案伎倆擄掠了放回家的麗麗,搶得賬款6元。

經查明,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宋某爲攫取不法長處,屢次到萬州區袁家屯、王牌路四周路段,持瓜果刀劫取多人財帛,總計40餘元及手機一部。

2011年11月2日,宋某被本地公安構造抓獲歸案。2012年2月23日,萬州區羣衆查察院控告原告人宋某犯擄掠罪,向區羣衆法院提起公訴。在庭審進程中,宋某對檢方控告無貳言,志願認罪。

重慶萬州區法院以爲,原告人宋某明以不法佔據爲目的,屢次持刀劫取別人財物,其舉動已觸犯我國《刑法》有關劃定,犯法究竟明白,證據確切、充實,理當以擄掠罪究查刑事義務。原告人宋某到案後照實供述本身的惡行,可以從輕懲罰,遂作出上述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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