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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起訴衛生部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勝訴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1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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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後,一些食品法規和標準已不適應該法。2010年4月6日,衛生部組織修訂了《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但很長時間不見下文。

消費者起訴衛生部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勝訴

衛生部公開徵求意見,信息卻不公開

2010年11月25日,河南消費者趙正軍以“食品標籤上多無貯存條件,食品添加劑未標註通用名稱,因消費者和經營者對此有不同理解,故實踐中爭議頗大”爲由,向衛生部申請政務信息公開,請求其公開“都徵集了哪些寶貴意見、如何修改以及何時出臺等事項”。

然而,衛生部不予公開。趙正軍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在衛生部遲遲不答覆的情況下,今年3月5日,趙正軍向衛生部申請複議,請求衛生部責令對申請信息公開的事項予以答覆。

遲遲不答覆,河南消費者起訴衛生部

在這樣的催促下,3月21日,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作出“申請事項不屬於信息公開範圍”的答覆。隨後的3月22日,衛生部作出行政複議告知書稱:“經查,針對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衛生部政務公開辦公室已於2011年3月21日作出答覆。”

對此,趙正軍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媒體等便於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預包裝食品標籤標準》徵求意見稿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食品安全事關全國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本來讓社會公衆知曉的政務信息怎能藏着掖着?”

5月12日,趙正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衛生部的行政複議告知書,判令其作出複議決定。起訴書認爲,《食品安全法》實施即將兩年,《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標準》徵求意見也一年有餘,被告卻遲遲不將新的標籤標準出臺,如此工作效率,實屬漠視食品安全,漠視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

法院下判決宣判衛生部敗訴

在趙正軍的不斷催逼下,5月14日,衛生部通過媒體發佈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標準》等四項新的國家標準,實施日期爲2012年4月20日。

昨日,趙正軍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11月7日下達的判決書。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於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針對原告趙正軍的複議申請作出複議決定,案件受理費由衛生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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