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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三家藥店銷售假“毓婷”被立案偵查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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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三家藥店銷售假“毓婷”被立案偵查

“毓婷”是一種常用的口服緊急避孕藥,爲了牟取暴利,一些商家竟然從非法渠道購進假藥銷售。日前,3家銷售假毓婷的藥店被查處,3起案件的嫌疑人已被立案偵查。

假毓婷被查獲

6月中旬,包頭市公安局治安支隊行動大隊接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移交案件:6月9日在青山區九星同濟大藥房、昆區西北大藥房、昆區貴草大藥房查獲涉嫌從非法渠道進貨並銷售的假藥左諾孕酮片(毓婷)。當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還從昆區西北大藥房查獲涉嫌從非法渠道進貨和銷售的假藥左炔諾孕酮片(金毓婷),從貴草大藥房查獲涉嫌假藥米非司酮和左炔諾孕酮雌醚片。

日前,同濟大藥房、昆區西北大藥房、昆區貴草大藥房的法人涉嫌銷售假藥,被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行動大隊立案偵查。

製售假藥即追刑責

市場上銷售假藥者屢屢遭到查處,售假者膽子爲何如此之大?市公安局行動大隊大隊長韓建民分析說:“假藥鏈條中蘊藏着巨大的利益誘惑,因此許多人不顧他人生命健康銷售假藥。”

三家藥店查處的假藥量並不大,爲什麼會被立案偵查呢?

據韓建民介紹:“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只要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生產、銷售假藥。至於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爲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會破壞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如果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會升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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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萬菲)來源:包頭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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