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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開庭 初試多年公益成果

來源:爵士範    閱讀: 2.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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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首例艾滋病就業歧視案開庭 初試多年公益成果

因“艾滋病”被拒錄

今年5月,應屆畢業生小吳(化名)報名參加了安慶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併成功通過了筆試和麪試,但最後因爲體檢中“艾滋病檢測呈陽性”被擋在安慶教育局招錄教師的門外。對於安慶市教育局的拒錄理由,小吳感到無法接受,認爲自己遭遇了就業歧視的不公正待遇。在多次交涉無果後,他將安慶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開庭前,小吳充滿了擔憂:如果失敗了,不知道怎麼生活;要是成功了,也不知道是否去那個單位上班,因爲,如果去上班的話,隱私就暴露了。

小吳的辯護律師、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繼能說,不管最後結果如何,他一直都鼓勵小吳對生活有信心。據悉,小吳現在精神狀態良好,希望自己能像平常人生活工作。雖然勝訴也未必能成爲老師,但“我想告訴全社會的人用正確的態度對待艾滋病毒攜帶者”。

爭議:

招教師用公務員標準?

小吳的代理人、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繼能告訴記者,法庭上,出庭雙方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兩點,一是“教育局招聘教師是否可以採用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二是“《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對此,安慶市教育局認爲,教育局發佈的《公開招聘公告》明確規定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進行,經體檢不合格取消本次聘用資格。而且,教育局考慮更多的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法律也沒有規定教師招聘不能採用此標準。

記者瞭解到,相關法律和標準在這一問題上也存在分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但是,2004年國務院和人社部聯合下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十八條中規定“艾滋病,不合格”。那麼,在有關標準和相關法律存在衝突的時候,應該按照什麼執行呢?

對此,小吳的辯護律師鄭繼能認爲,現在國家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規已經走在了公衆認知的前面,這很好,關鍵要看如何去貫徹執行了,“如果參照標準中有違反法律或與法律法規牴觸的地方,應遵守法律法規”。

思考:

社會應關注其就業機會

鄭繼能告訴記者,他有100%把握會贏。他表示,此案的意義重大,因爲在中國,艾滋病長期以來一直是嚴重恥辱的標誌,患者不得不隱瞞病情,在就業、教育和醫療方面面臨嚴重歧視。如果國家相關部門確實認爲艾滋病毒攜帶者不適宜從事教師職業,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或由衛生部門對艾滋病毒攜帶者適宜從事的行業做出規定,避免產生糾紛。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儘管實際上處於潛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與非感染者並無任何不同,但在現實生活中,依然有一些特殊人羣在就業中遇到了種種阻力和困擾。很多市民都無法接受艾滋病毒攜帶者作爲老師,而且都害怕接觸患者。

對此,消除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總協調人於方強認爲,此案法院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法律法規,而要更多地考慮法律之外社會對於艾滋病毒攜帶者的接受程度。他說:“這個案件重要性在於,它將促使國家對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標準和制度進行相應的修改,讓社會有機會討論有關艾滋病毒攜帶者的情況,讓更多的人來認識艾滋病。同時,它也將促使有關部門有更多的反思和總結,長久以來,我們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讓社會認識艾滋病的成果究竟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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