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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過份了!前夫竟然不讓生孩子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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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規定,夫妻離婚後,雙方都不能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公民的法定權利,只要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對公民生育權的協商限制,是違法的,當然也是無效的。2010年2月2日上午,江西省安福縣人民法院在審理張偉訴李桂蘭支付違約金一案中,再次確認了公民生育權的規定。

太過份了!前夫竟然不讓生孩子

張偉和李桂蘭於2006年10月份協議離婚,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簽訂了這樣一份協議:“爲使兩人的精力放在撫養教育孩子身上,各自再婚後均不得再生育子女,違約者支付對方違約金30000元。”

2008年4月份,李桂蘭再婚,並於2009年5月份與現任丈夫生育一男孩。張偉即向法院起訴,以李桂蘭違反雙方簽訂的不再生育的協議爲由,要求李桂蘭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違約金30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生育權是公民的法定權利,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爲而受到限制。在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按照國家規定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公民可以自願放棄生育權,如果以後又想生育子女時,仍然可以繼續行使生育權。

張偉和李桂蘭達成的關於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的生育權的人爲限制,違反了法律關於公民享有生育權的規定,這種協議客觀上也侵犯了李桂蘭現在丈夫的生育權,因爲其合法行使生育權必須以李桂蘭的生育權不受限制爲前提條件,因此,張偉和李桂蘭所簽訂的禁止生育的協議無效。張偉想要違約金,門都沒有,還要賠上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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