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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新婚妻子成植物人提離婚 二審:不離有違倫理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9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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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婚妻子成植物人長沙男子提出離婚,二審:不離有違人性倫理

結婚不到四個月,妻子突變植物人,長沙男子小浩,以夫妻感情破裂爲由,向已成植物人的妻子提出離婚。。。。。。法、理、情交織中,法院究竟該如何審理?接下來,小編爲您以案說法!

新婚妻子成植物人

“90後”的小浩是家中獨子,2013年9月與相愛幾年的女友小清登記結婚,還沒來得及幻想甜蜜生活,一場變故忽至。

2014年1月3日晚,小清因無明顯誘因突發心臟驟停,意識喪失,被多家醫院診斷爲“缺氧缺血性腦病”“續發性癲癇”“意識障礙”等。

當年,小浩24歲,小清23歲。兩人沒有生育小孩。此後兩年間,小浩帶着小清輾轉於多家醫院積極治療,然而,小清一直未能恢復意識。

丈夫起訴離婚

爲了照顧昏迷不醒的小清,2014年、2015年,小浩與自己的母親全天輪流看護,這使得原本並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家三口靠着打工收入和房租勉強維持開支。

經與小清家人協商,從2016年開始,小清被轉至長沙某醫院進行護理,每月4500元的護理費由小浩負擔,平時的照料主要由小清的母親負責。

2017年4月,小浩向嶽麓區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2018年2月,小浩再次起訴,請求離婚。

日前,經法院調解,小浩與小清協議解除婚姻關係。小浩承諾,小清在經小浩與小清母親共同確認的醫療機構護理期間,每月支付5000元用於小清今後的護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他因新婚妻子成植物人提離婚 二審:不離有違倫理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緣何不判離?

本案中,小浩與小清系自由戀愛並相處四年後才結婚,雙方對對方有較爲深入的瞭解。從戀愛到結婚,雙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小浩與小清結婚後不久,小清即遭遇不幸,這對於雙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難以承受的打擊。綜合考量小浩與小清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小清病後尚需關愛和親人的照顧等因素,法院認爲,小浩作爲其丈夫,履行扶養及照顧義務義不容辭,故在小浩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未予准許。

第二次起訴離婚,調解離婚基於何種考慮?

在小浩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小清仍處於“植物人”狀態,多家醫院均診斷稱無治好可能,夫妻之實顯然已不存在。且自小清發病至今,小浩及家人一直承擔着小清鉅額的醫療費用,並承諾將繼續承擔下去。小浩作爲一名“90”後、獨生子,亦承載着家庭的希望和未來。此時,法院若再堅持讓小浩維繫一樁名存實亡的婚姻有違人性倫理。

來源:山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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