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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變配套公建 開發商被判賠折價款801萬

來源:爵士範    閱讀: 1.8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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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報?看法新聞 (記者 陳卿媛)約定安置的房屋,居然數年後變成了配套公建,根本不能用於居住,時女士爲此起訴了開發商北京強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強佑公司不但要向時女士賠償房屋折價款801萬餘元,並以每月5456.76元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第一項所涉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補賠金。

安置房變配套公建 開發商被判賠折價款801萬

­2011年12月15日,時女士與強佑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強佑公司拆除時女士在清河二街甲9號在拆遷範圍內的建築面積30.66平方米的正式住房,並直接在清河嘉園安置房屋2套,強佑公司應於2013年7月31日前將本協議項下回購房屋交付時女士使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強佑公司未按照約定期限交房,應按日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二違約金,並一次性支付時女士困難補助費27萬元。

­2014年2月,時女士與強佑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交房日期原爲2013年7月31日,現因規劃方案調整不能如期交付,交房日期延至2014年12月31日,自安置房屋原定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止,強佑公司按房屋面積作爲標準按月支付補賠金。

­後時女士發現,約定安置給自己的房屋中的一套,性質是配套公建,不能用於居住,而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房屋性質應爲住宅。

­時女士起訴了強佑公司,要求解除協議,強佑公司支付房屋折價款811萬餘元,以每月5456.76元的標準支付2014年9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補賠金,按房價款的日萬分之二的標準支付違約金137萬餘元。

­2017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強佑公司向時女士賠償房屋折價款801萬餘元,以每月5456.76元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本判決第一項所涉合同解除之日止的補賠金。

­承辦過大量拆遷法律糾紛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健解讀說,由於原被告雙方一致同意解除協議,法院故不會持有異議。

­因涉案其中一套房屋性質爲配套公建,不能用於居住,另一套房雖然性質並未發生變化,但根據協議約定,兩套房屋應作爲整體處理,故強佑公司應對不能交房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協議約定,強佑公司應支付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補賠金。對於違約金,趙健解讀說,在協議中雖明確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但該協議簽署之後雙方另行簽訂了補充協議,對違約責任重新作出了約定,故對於逾期交付房屋,應當適用變更後的合同條款確定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對於原告要求賠償房屋折價款的訴訟請求,趙健律師表示,強佑公司應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房地產估價報告已明確了房屋的市場價值,但鑑於房屋未完成入住、產權過戶等手續,故時女士獲得這部分利益的同時,應支出必要的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等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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